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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未來第一高樓 上海中心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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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0 14:46
文章: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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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經濟不景氣,但上海要蓋大陸第一高樓,工地位於上海浦東,陸家嘴金融區的上海中心大樓。週日動土開工,大陸三個國有企業投資了大約700多億台幣,興建128層,632公尺高的大樓,預計6年後完工,將成為上海新地標。

10 年前,記者右手邊的金茂大廈,是上海第一高樓,10個月前,記者左邊的環球金融中心,成為大陸第一高樓。不過兩棟大樓,將被拔地而起的上海中心大樓追趕而過。 29日,上海中心大樓動土開工,儀式雖然簡單,但這棟632公尺高的大樓,將成為上海陸家嘴的新天際線。外型像是一條盤旋而上的中國龍,這種不對稱的旋轉外觀,將可減低風力負擔,而128個可用樓層,將有超五星酒店,共設9個空中花園,內外雙層的設計結構,則有利採光與通風。

建設公司主席甘瑟勒:「現在原料價格下跌的厲害,所以現在是投資建設的好時機,成本更低,而5年後,2014年大樓建成時,又將是各種市場需求增加的最佳時機。」 全球不景氣下,總投資額超過700億台幣(148億人民幣)的上海中心大廈,仍舊準時開工,預計在2014年竣工,屆時除了成為世界第三高樓外,也將成為上海24小時的金融城。

資料來源:TVBS

永誠貼心叮嚀:大陸第一高樓近日將在上海動土,預計在2014年完工,專家預期未來大陸建設投資、室內設計證照景觀設計證照以及房地產相關產業將蓬勃發展,想考相關房地產、室內、景觀設計等大陸證照者,現在報考正是好時機,對於明年登陸發展絕對大有幫助。永誠專辦大陸證照、學習進修諮詢服務,想要報考大陸證照、考察大陸市場、短期進修的您,請立即來電諮詢::02-2389-0390。

昨天 12:56:14


若您對於大陸證照有任何疑問,請按此聯絡永誠客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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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國際證照夯 - 年代專訪永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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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稍待影片下載 Coming soon!


■ 想前往大陸發展嗎?大陸職業資格證照絕對是加分必備,但是近年來因考試者眾多,資格限制愈來愈嚴格,也愈來愈難考了!想考趁早,把握機會!請按此索取考試簡章;如您無法親自前往大陸考試,亦可利用推甄免試直接取得大陸證照,資格不符無法取得大陸證照者保證退費!若您對大陸證照有任何疑問,也歡迎您利用永誠線上客服系統聯絡客服人員,或撥打諮詢專線:02-2389-0390。

11月29日 11: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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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誠《跨越兩岸資訊報》於12月1日正式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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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誠跨越兩岸資訊報》集結兩岸就業新聞、相關大陸證照、大陸就業創業等相關報導以及永誠專業人士、學員考證心得、永誠公司介紹、媒體報導、交流活動照片等訊息。《永誠跨越兩岸資訊報》將於2008年12月1日正式發送,歡迎對大陸考證資訊、就業、創業、投資等想進一步了解者,或有意合作之單位來電索取。

11月28日 18: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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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哪時候可以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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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先生您好:您的證照已經下來,我們總公司行政人員應該已經處理完畢,此單純為業務人員的問題,也謝謝您的指教~
另外我們已與大陸人力資源平台公司合作,可提供就業服務唷!
詳情請洽服務人員,02-23890390,謝謝!

11月26日 16:13:47




Jose
091588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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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哪時候可以拿到?
訪客
我想大陸證照如果那麼好辦,台灣或大陸大家就拿著證照墊泡麵來吃了吧!我辦理證照也是承諾我3~4個月就下證了,但我也是經過一年才拿到我的證照,說不生氣是騙人的,但至少永誠這間公司並沒有因此而惡性倒閉、捲款而逃,辦理大陸證照一定有他的難度所在,大陸畢竟還是跟台灣截然不同的地方,如果你要把效率套在他們身上,那我想你只會希望越大失望越大,今天大家只是希望拿到一本證照,給自己一個跳板,最終目的還是為了這張證照不是嘛?一張證照5萬~8萬不等金額,說多不多說少不少,為了這一點錢,值得你去投訴找記者嘛!我想是花錢又傷精力吧!得到的是什麼?!我想各位可以冷靜的去思考一下!

11月26日 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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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大陸生活手冊 - 肆、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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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大陸生活手冊 - 肆、金融
(版權歸屬海基會兩岸經貿網所有)
肆、金融
一 大陸金融體系簡介
二 至大陸銀行開戶時應注意事項
三 兩岸外匯管制規定
四 透過OBU進行兩岸資金調度
五 兩岸匯款現行規定
六 政府開放金馬地區兌換人民幣業務

肆、金融

一、大陸金融體系簡介
   1984年起,中國人民銀行不再辦理信貸與儲蓄業務,正式扮演中央銀行的角色,對大陸金融進行宏觀調控和監督;1994年,工商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 行和建設銀行4家銀行革新為國有商業銀行,同時相繼成立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3家政策性銀行,1995年頒布「商業銀行 法」,成為建立商業銀行體系和組織機構的基準。過去大陸銀行貸款的對象多是「國有」企業,外商企業多半不易獲得融資,但由於「國企」經年的虧損呆帳,近年 來績優、大型的台外商才較有機會獲得當地銀行的融資貸款。

  目前外商銀行在大陸已多設有分行與子銀行,可以經營外幣業務,至於人民幣業 務,則須要另外向大陸金融監理機關申請許可,而且人民幣業務的往來對象及營業區域,仍有限制。截至2007年5月底止,已有8家台灣銀行在大陸設有辦事 處,該8家銀行的辦事處設立地點分別為:土地銀行-上海、合作金庫-北京、國泰世華銀行-上海、第一銀行-上海、華南銀行-深圳、彰化銀行-昆山、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北京、美國遠東國民銀行-北京,台商可以透過上述台資銀行安排兩岸金融業務,或可進一步透過我OBU安排兩岸財務的調度,如有進一步的詢問, 可以向兩岸財政部、中央銀行、陸委會、海基會洽詢(我財政部網址:www.mof.gov.tw;大陸「財政部」網址:www.mof.gov.cn)。

二、至大陸銀行開戶時應注意事項

   外商在大陸開立外匯帳戶必須向註冊地的外匯局提出申請,憑經外匯局加蓋戳記的「開戶通知書」,才能在開戶金融機構辦理手續,所有外匯交易的水單一定要保 留完整,以備結匯時的需要提出證明,另外大陸使用支票的情形並不普遍,轉帳與匯款是比較可行的方式,而銀行辦理收付款項必須帶齊身分證件、存摺或存卡,以 簽名(不使用印鑑)及提款密碼的方式辦理相關作業。
目前大陸金融機構可以替個人存款戶辦理通存通兌功能的帳戶,但是對於個人在當日存入的儲蓄存 款,在24小時內支取者,必須到原存入機構辦理,而對一日一次性從儲蓄帳戶提取現金5萬元人民幣以上(不含5萬元,視不同銀行而有不同金額規定)的,取款 人必須攜帶身份證件(即台胞證)以備查驗;一次性提取現金20萬元(含)以上的,取款人必須至少提前一天以電話等方式預約,部分銀行甚或要求10萬人民幣 以上的提領也要提前通知,所以提領高額存款時,請先打電話向往來銀行問清楚,以免白跑一趟。

三、兩岸外匯管制規定

  根 據「外匯管理條例」與「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大陸境內禁止外幣流通或計價結算,企業的外匯分為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此二項目的外匯收入都要調回大 陸境內,且依規定除經核定的一定數額或比率可存入外匯帳戶外,其餘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另外必須持有效憑證與商業單據,才能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支 付。

  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存入銀行或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根據「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注意事項:

  另根據「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台灣地區應遵行事項辦法」之規定,目前國人得在人民幣6,000元限額內,進出入台灣地區,違反並經相關機關查獲者,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2條規定沒入。

四、透過OBU進行兩岸資金調度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規定,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的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經核准在台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外國銀行或經審查合

項 目 審核原則

攜帶外幣現鈔入境
單次入境
當天多次入境或短期內多次入境
當天或短期內首次入境
當天或短期內第二次及以上入境
攜帶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無需向海關申報;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應向海關書面申報。
按照前述“單次入境”審核原則辦理。
攜帶外幣現鈔入境不論金額大小都需向海關書面申報。

攜帶外幣現鈔出境

  單次出境(沒有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攜帶總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含)以下的
1.出境人員應持應審核材料向存款銀行或購匯銀行申領《攜帶證》;
2.銀行審核出境人員提供的材料無誤後,向其核發《攜帶證》,並留存上述材料複印件5年備查。海關憑此《攜帶證》放行;
3.銀行向出境人員核發《攜帶證》時,不得超過本行存款證明的金額或購匯金額,銀行核發的《攜帶證》每張金額不得超過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於等值5000美元。
攜帶總金額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
1.每位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如屬下列特殊情況之一
的,可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1)人數較多的出境團組;
(2)出境時間較長或旅途較長的科學考察團組;
(3)政府領導人出訪;
(4)出境人員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或金融動亂的國家;
(5)其他特殊情況。

2.外匯局審核出境人員提供的材料無誤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其核發《攜帶證》,並留存書面申請及其他材料的複印件5年備查。海關憑此《攜帶證》放行。

單次出境
(有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
攜帶外幣現鈔總金額不超過其入境申報數額的無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

攜帶外幣現鈔總金額超過其入境申報數額的
入 境申報記錄內的外幣現鈔金額部分,無需《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超過部分根據金額大小,遵循“單次出境(沒有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中 的審核原則,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自由攜出,等值5000-10000美元(含)的向銀行申領《攜帶證》,等值10000美元以上向外匯局申領《攜 帶證》。海關憑此《攜帶證》放行。

當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內多次出境(沒有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
1.當天多次往返的出境人員,當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金額不得超過等值500美
元(含)的外幣現鈔出境;
2.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15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金額不超過等值1000
美元(含)的外幣現鈔出境。

當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內多次出境(有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
攜帶外幣現鈔總金額不超過其入境申報數額的
無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

攜帶外幣現鈔總金額超過其入境申報數額的

   入境申報記錄內的外幣現鈔金額部分,無需《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超過部分根據金額大小,遵循“當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內多次出境(沒有最近一次入境申報 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中的審核原則,當天多次往返的出境人員,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等值500美元(含)以下自由攜出;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第二 次及以上出境時等值1000美元(含)以下自由攜出。

  所謂的OBU(Offshore Banking Unit)是指台灣地區銀行所設立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的規定,OBU主要往來對象為境外客戶(境外自然人及法人),往來交 易的幣別限於外幣,而且OBU支付予境外客戶的利息,免予扣繳所得稅,目前許多台商就以其海外子公司的名義與OBU往來,利用OBU從事匯款、進出口押 匯、營運資金調度等財務操作。此外,有鑒於OBU多集中在北部地區,不利於中、南部廠商利用OBU進行資金調度,因此政府已允許OBU辦理境外的進出口外 匯業務、外幣匯款業務及外幣授信業務,均得委託同一家銀行的外匯指定銀行來代為處理,以方便中、南部廠商的資金調度。

  政府為發展 OBU成為台商的資金調度中心,除早在民國91年11月開放OBU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外,更逐步放寬OBU辦理兩岸金融業務的限制,強化OBU提 供台商融資金融的功能。依據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的規定,OBU可以為台商提供的兩岸金融業務項目包括:
1.收受存款。
2.匯出及匯入款。
3.出口外匯業務。包括出口押匯、出口託收、 出口應收帳款收買、出口信用狀通知及保兌業
務。
4.進口外匯業務。包括簽發信用狀、匯票承兌、進口結匯及進口託收業務。
5.代理收付款項。
6.授信業務。
除 了OBU以外,台灣地區銀行的海外分行也可辦理與OBU相同的兩岸金融業務,台商可以多加利用。有關OBU及海外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的管理規定,可 以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址:www.banking.gov.tw)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網址:www.mac.gov.tw)的網站上 查到。

五、兩岸匯款現行規定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及「台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之規定,經過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簡稱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都可以辦理對大陸地區的匯出款業務,指定銀行並可以辦理大陸地區匯入款業務。

(一)匯出匯款業務:
1.個人接濟或捐贈親友之匯款。
2.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廠商之再匯出款。
3.自大陸地區進口貨款及對大陸地區出口貨款退回之匯款。
4.經核准赴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之辦公費用匯款。
5.大陸地區人民合法繼承或領受台灣地區人民遺產、保險死亡給付、撫卹(慰)金、餘額退伍
金及其衍生孳息之匯款。
6.向大陸地區子公司借入本金之還本付息。
7.定居大陸地區就養榮民就養給付之匯款。
8.赴大陸地區從事文教活動、參加國際會議、洽辦商務或參加商展等費用之匯款。
9.支付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等費用之匯款。
10.分攤兩岸通信費用之匯款。
11.經許可辦理之兩岸直接經貿往來項目之匯款、赴海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之廠商,其海外及大
陸地區之子公司匯回股利、盈餘之再匯出款。
12.赴大陸地區觀光旅行之匯款。
13.大陸地區人民及未領有台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領有相關居留證有效期限未滿1年之個人在台灣地區所得及未用完資金之匯款。但每筆結購金額不得逾10萬美元。
14.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洽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之匯出款。但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
幣50萬元之匯款,不在此限。

(二)匯入匯款業務:

  指定銀行得受理大陸地區之匯入款。但不得受理以直接投資、有價證券投資或其他未經法令許可事項為目的匯入款。

   政府已經在民國91年8月開放兩岸直接通匯,凡是經許可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對大陸地區的匯出及匯入款業務,都不用再經過第三地區銀行的轉匯,也可以幫 客戶直接簽發信用狀到大陸地區,或接受大陸地區銀行所開來的信用狀,通知客戶並受理押匯。依據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的規定,台 商自大陸地區進口貨物的貨款、經許可赴大陸地區投資的投資款,都可以外匯指定銀行或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匯款事宜;此外,台商自大陸地區所匯回的股利、盈餘, 也可以再匯回大陸地區。

  目前對大陸地區匯款,原則上沒有匯款金融的限制,但是要留意結售、結購外匯的相關規定,例如:申報義務、檢具交易合約或核淮函件等證明文件。有關結售、結購外匯的相關規定逕洽各外匯指定銀行或中央銀行網站(網址:www.cbc.gov.tw)。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兩岸匯款及進出口外匯業務的管理規定可以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址:www.banking.gov.tw)及行政院大 陸委員會(網址:www.mac.gov.tw)的網站上查到,銀行局的網站還可以查到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的外匯指定銀行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一覽表。

六、政府開放金馬地區兌換人民幣業務
   經過中央銀行、陸委會及金管會銀行局多次協商後,於民國94年10月3日公佈「金門及馬祖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要點」,開放金馬地區的銀行經 營人民幣兌換業務,踏出兩岸貨幣兌換使用的第一步,爾後將視金馬地區人民幣買賣情形,再進一步研擬開放臺灣本島的人民幣兌換業務,而目前金馬地區辦理人民 幣兌換買賣的規範內容如下:

1.交易對象:符合金馬「小三通」往來大陸地區與金門馬祖之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
2.辦理機構:經中央銀行許可之金門馬祖金融機構或其委託之機構。目前有台銀金門及金城
分行、台銀馬祖分行、土銀金門分行及金城分行、金門縣信合社與復華銀行金門分行等7
家。
3.交易限額:新台幣20,000元。
4.辦理文件:
(1) 交易清單:包括交易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入出境許可證號、交易金額及日期。
(2) 交易人之入出境許可證或護照加蓋章戳。
(3) 交易人委託旅行社或領隊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之委託書。
(4) 交易人放棄要求掣發買、賣匯水單之聲明。

11月26日 12:20:50




J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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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法律服務中心
一 兩岸文書驗證
二 海基會律師志工團諮詢服務
三 海基會大陸配偶關懷專線
四 服務窗口

拾、法律服務中心

一、兩岸文書驗證

(一) 驗證項目

  兩岸民眾如有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證明、稅務、病歷、經歷、專業證明等,需要辦理文書驗證。

(二) 驗證流程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先在大陸地區當地涉台公證處辦理文書公證,並敘明將持往台灣使用,然後將公證書正本帶回台灣【公證書副本由發證公證處經由該省 (直轄市、自治區)公證協會以公文寄送海基會,寄達時間約3星期至1個月,當事人或受委託人可先進入海基會網站(網 址:http://www.sef.org.tw)點選「查詢文書驗證申辦進度」或撥打服務專線電話(台北:886-2-27134726;台 中:886-4-22548108;高雄:886-7-2135245)查詢副本是否已寄達】,當事人可持公證書正本、身分證件正本、印章或委託受託人持 前述公證書正本、當事人身分證件正本(或影本)、印章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到海基會辦理;亦可將相關文件及驗證費用以掛號方式郵寄海基會辦理。

  海基會網站備有辦理驗證相關手續說明,並提供各類申請表格下載服務。

二、海基會律師志工團諮詢服務

(一)設立目的
自1987年11月2日政府宣布開放民眾赴大陸地區探親以來,兩岸民間各項交流日益頻繁,對於增進雙方的瞭解,具有正面意義;但因此也衍生出諸多問題,尚待解決。

   由於兩岸法律制度不同,兩岸法制化程度、權益保障觀念及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概念,均有重大差異,導致兩岸民眾因不諳對方法規及實務,諸多權益受損,更別 奢談應有的權益保障。例如我方民眾在大陸地區,因不瞭解對方的法律制度,致遭受不公平、不合理待遇;又如歷年來已有多名台商在無具體事證,且未依正當法律 程序下,卻遭大陸當局以「間諜」罪名為由逮捕,家屬難以依法申請面會等等不合法律及人權情況屢見不鮮。這些因大陸整體法制環境未臻成熟,主管機關行政裁量 權過大,甚至有行政壟斷現象,均待我方建構一個有效率的協處機制,提供更專業、更週妥的法律諮詢服務,以保障民眾合法權益。

  另外,我方人民對於大陸政經及投資環境認識不足,以致兩岸之間經貿往來、人員進出所造成的糾紛,日益增加,再加上,大陸地區人民在與臺灣人民交流所產生結婚、離婚、收養、繼承等事件,常因不瞭解臺灣法律制度,而無法保障其權益,亦有必要藉此機制協助兩岸人民。

  因此在以「服務為重點,人民權益為優先」的前提下,本會規劃「律師志工團」的成立,正是為建立有效率協處機制及提昇服務品質的具體呈現。

(二)服務項目

  海基會律師志工團可以為民眾提供諮詢服務項目為「兩岸通婚相關法律諮詢」、「兩岸民、刑法、行政訴訟諮詢」、「家事法律諮詢」、「大陸有關人身安全法令諮詢」、「兩岸智慧財產權法令諮詢」等,分述如下:

1.兩岸通婚相關法律諮詢

  民眾就申請文書驗證及入出境等衍生之相關問題,如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之要件及應注意事項等深入、複雜之法規問題,由律師志工提供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相關許可辦法方面之諮詢。
  
  另外,兩岸通婚頻仍,常涉及結婚、離婚、收養、繼承等問題,因相關問題涉及成立要件,產生之效力、時效掌握、判決認可及執行等法律問題,關係民眾權益甚鉅,故由律師以其專業予以指導。

2.兩岸民、刑法、行政訴訟

   隨著兩岸民間交流活動日益頻繁,近年來,每年往返於兩岸民眾高達327萬人次,兩岸人民間發生商業糾紛、合同糾紛、買賣糾紛、旅遊糾紛及詐欺、侵占、背 信、傷害、恐嚇、擄人勒索等民、刑事案件日增,此涉及兩岸相關民、刑法律及行政法令之規定、兩岸訴訟制度與訴訟程序、及相關救濟途徑等。海基會律師志工都 將提供深入淺出法律分析意見供民眾參考。

3.家事法律諮詢

  針對兩岸通婚所衍生的家事糾紛,如子女監護、財產管理、甚至家庭暴力等問題的處理,海基會遴聘專精家事法之律師,提供專業法律諮詢服務,協助兩岸配偶建立正常健康的婚姻關係。

4.大陸有關人身安全法令諮詢

   一般民眾或台商在大陸發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等情事,時有所聞,特別是因故或莫名在未依正當法律程序遭到大陸相關機關之拘留、羈押、逮捕等,如何保障其合 法的權益,亦是相當重要的工作。海基會律師志工將提供當事人或家屬案情分析、專業建議及可行方案,以協助當事人或家屬作出最正確及適當之因應。

5.兩岸智慧財產權法令諮詢

   兩岸投資貿易日趨密切,投資貿易糾紛也益形複雜,特別是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所衍生的糾紛日漸嚴重,海基會特別遴聘具智慧財產權專業之律師, 提供其寶貴的實務經驗及深度的諮詢服務,教導民眾如何於兩岸間申請商標、專利、著作等權利,如何避免他人仿冒或避免侵害他人已登記之權利。

(三)特色

  海基會「律師志工團」所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具有下列特色:

1.法律專業諮詢的高品質化

  海基會延聘資深(執業4年以上)且在民事法、刑事法、商事法及行政法等各方面學有專精的律師提供高品質的法律諮詢工作。

2.服務面向多樣化

  海基會「律師志工團」除接受現場諮詢外,並接受電話洽談及書函洽詢,以方便民眾諮詢的方式為優先考量。而且可以諮詢的法律問題含括兩岸民、刑事、行政訴訟等相關法令,期提供民眾具深度及廣度之諮詢服務。

3.服務人性化、義務化

  海基會設置「律師諮商室」,提供親切、舒適,具隱私性的服務。律師提供的各項法律諮詢服務均為免費,律師志工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報酬、費用或其他類似的行為。

三、海基會大陸配偶關懷專線

(一)設立目的

   隨著兩岸通婚數量與日俱增,便衍生出大陸配偶來台後因社會制度、文化差異、價值觀念等不同,無法在短時間內融入我國生活環境;尤其兩岸通婚有因為感情基 礎薄弱、家庭經濟欠佳、家庭地位低落、人際關係孤立,甚至遭受家庭暴力,導致生活適應上之問題;再加上大陸配偶申請來台居停留時,將面臨文書驗證、入出境 申請、面談來台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之要件及應注意事項等深入、複雜之法規問題,此等均需要獲得及時協助和解決。

  海基會創 會宗旨為協調處理兩岸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謀保障兩岸人民權益;為了具體落實創會宗旨,我們認為有必要設立服務廣大大陸配偶的平台,建立制度化協處的機 制;海基會一方面成立律師志工團,為大陸配偶提供專業諮詢服務外,為擴大服務之廣度及深度,展現政府照顧大陸配偶之善意,特別在95年10月2日開辦「大 陸配偶關懷專線」【(02)2718-9995(救救救我)】,以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並和各民間團體建立互助支援網絡,加強提供大陸配偶在生活適 應、醫療、就業、教育、子女教養、保護照顧等相關資訊及措施,強化與大陸配偶的聯繫溝通,提供生活輔導及急難救助,協助其解決問題。

(二)服務項目

  海基會大陸配偶關懷專線可以為大陸配偶提供服務項目包括文書查驗證之查詢、法律專業諮詢、安全急難救助生活輔導與婚姻諮商之轉介關懷聯繫服務等,分述如下:

1.文書查驗證之查詢:

  大陸人民與我方人民結婚後,接著即面臨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及相關入出境申請等涉及文書驗(查)證之申辦及查詢問題,海基會關懷專線將迅速、確實提供大陸配偶各類文書驗(查)證之查詢。

2.法律專業諮詢

  海基會關懷專線將結合海基會律師志工團提供大陸配偶有關結婚、離婚、收養、繼承、子女監護、財產管理、家庭暴力以及兩岸訴訟制度與訴訟程序、相關救濟途徑等法律專業諮詢服務。

3.安全急難救助

   大陸配偶來台發生急難事件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等情事時有所聞,為防止並減少大陸配偶及其子女受虐、遭惡意遺棄或暴力相向等,海基會大陸配偶關懷專線提供 大陸配偶及其子女緊急救援、協調警政相關機關給予人身安全上之保護、協調專業社工人員訪視並給予心理諮商、精神撫慰,及醫療救助等相關服務。

4.生活輔導及婚姻諮商之轉介

   為因應兩岸人民在思維模式、生活習慣、觀念和言行及風俗民情上之差異性,協助在台大陸配偶儘速融入台灣社會,海基會關懷專線提供「在台大陸配偶聯誼活 動」、「生活適應輔導」、「工作技能」等相關活動之轉介,同時提供夫妻成長課程、婚姻協談、親子教育、兒童安置教養、衛生保健等社會資源轉介安排,以協助 大陸配偶建立婚姻生活的知能,經營美滿家庭。

5.關懷聯繫服務

  為深入瞭解及關懷在台大陸配偶的婚姻情形、生活需求及社會適應狀況等,海基會關懷專線將扮演大陸配偶與政府間的聯繫溝通管道,深度關懷大陸配偶在台生活的點滴,蒐集並彙整大陸配偶之相關意見,向政府相關機關反映,以協助政府推動各項照顧大陸配偶之工作。

(三)服務方式

  經由海基會大陸配偶關懷專線【(02)2718-9995
(救救救我)】請求協助之案件,海基會將視案件之性質,提供以下的服務:

1.提供法律專業分析及相關資訊

   大陸配偶對兩岸通婚的相關法令,多數並不了解,因此對於查詢、辦理文書驗證、入出境、居停留、婚姻、繼承、收養、法律訴訟程序等相關事宜者,將由海基會 及海基會所組成的律師志工團說明相關法律規定及實務處理之建議,並提供相關法令及資訊供參,使大陸配偶能充分了解兩岸婚姻各項現行法規。
 
2.提供轉介安排服務

   有關家庭暴力、性侵害防制、經濟扶助、金融稅務、來台生活輔導、工作技能、醫療保健、親子教育等需要長期輔導及給予社會福利方面協助之個案,海基會將於 瞭解個案事實後,主動尋求可以協助之民間社福團體,由海基會主動轉介給適當的民間團體或地方政府來處理,海基會並將與當事人及受理機關保持聯繫,隨時追蹤 個案輔導的情形,提供必要的協助,使大陸配偶所遭遇之問題,均能獲得相關機關或團體的協助。

3.召開專案會議

  遇有較複雜且涉及多數單位之特殊重大事件,協調主管機關召開專案會議,結合相關主管機關及民間團體共同解決或協調兩岸相關單位共同處理。

4.成立專案小組

  對於特殊重大案例,結合海基會律師志工團及相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協助案情分析,提供解決方案之建議,進行必要的實地訪視,以協助大陸配偶做出最正確適當的處理決定,保障其權益。

(四)特色

1.建構綿密的服務網絡

  為達「全方位」服務大陸配偶之目的,本會與各地方政府及民間社服團體等建構非常緊密有效的協處聯繫及合作機制,期以綿密的服務網絡,即時、有效、迅速提供大陸配偶相關協助。

2.建立一案到底及管考追蹤制度
  為提供大陸配偶全程之服務,對每一案件均指派專人從受理迄結案提供全程服務,同時列表追蹤、管制,以掌握處理情形,並隨時與當事人、家屬及有關單位聯繫,務使每件個案均能獲致妥善處理。

3.單一窗口,全力協處

  經由海基會關懷專線【(02)2718-9995(救救救我)】單一窗口,大陸配偶不須瞭解政府機關與民間社服團體與海基會之業務功能,就可以藉由關懷專線的轉介安排,獲得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及海基會所提供之相關協助。

四、服務窗口
(一)海基會會本部:
台北市民生東路3段156號16樓
法律服務專線:886-2-27134726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例假日除外)
每天上午9時到下午5時,中午不休息。
律師志工團諮詢服務: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例假日除外)
每天上午9時到12時,下午2時到5時。
大陸配偶關懷專線: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例假日除外)
每天上午9時至12時 ,下午1時30分至5時。

(二)海基會中區服務處:
台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5號自強樓1樓(黎明新村內)
服務專線:886-4-22548108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例假日除外)
每天上午8時30分到下午4時30分(中午不休息)
律師志工團諮詢服務:
服務時間週二及週五(例假日除外)
每天下午2時到5時。

(三)海基會南區服務處:
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
(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四樓)
服務專線:886-7-2135245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例假日除外)
每天上午8時30分到下午4時30分(中午不休息)
律師志工團諮詢服務:
服務時間週一及週四(例假日除外)
每天下午3時到5時。

(四)海基會網址:www.se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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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大陸生活手冊 - 拾貳、台商服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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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台商服務資訊
一 海基會台商服務聯繫窗口
二 政府各單位台商服務窗口
三 台商兩岸資訊網站

拾貳、台商服務資訊

一、海基會台商服務聯繫窗口
台商人身安全24小時緊急協處:
24小時緊急服務專線:886-2-27129292(救我救我)
海基會傳真:886-2-25149962?4
兩岸經貿網:www.seftb.org.tw 
→「人身安全協處窗口」
台商經貿糾紛協處:
台商服務中心專線:886-2-27151995
台商服務中心傳真:886-2-27128247
台商服務中心電子信箱:t27151995@sef.org.tw
兩岸旅行所生證件遺失、糾紛處理、陳情案件:
海基會旅行處電話:886-2-27187373轉505、509

二、政府各單位台商服務窗口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 台商窗口申訴專線:
886-2-23975955╱886-2-23975589轉421
2. 傳真:886-2-2397-5281
3. email:macst@mac.gov.tw

(二)經濟部

台商對外投資輔導事宜:
投資業務處大陸台商經貿服務
電 話:886-2-23820495
或 email:dois@moea.gov.tw
台商申請大陸投資案件:
投審會電話:886-2-33435700
或email:serve@moeaic.gov.tw
申請大陸物品進口:
國貿局電話:886-2-23510271
或email:boft@trade.gov.tw

(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

接受大陸地區人民(含配偶)來台申請事宜:
電 話:886-2-23899983
接受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台事宜:
電 話:886-2-23899983
或email:boi@ms1.immigration.gov.tw

(四)財政部

1. 財政部 886-2-23228000
2. 台北市國稅局 886-2-23113711
3. 北區國稅局 886-3-3396789
4. 中區國稅局 886-4-23051111
5. 南區國稅局 886-6-2223111
6. 高雄市國稅局 886-7-7256600

三、台商兩岸資訊網站

(一)台灣地區

1. 內政部 www.moi.gov.tw
2. 內政部移民署 www.immigration.gov.tw
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局 www.banking.gov.tw
4. 財政部 www.mof.gov.tw
5. 財政部賦稅屬 www.dot.gov.tw
6.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www.ntat.gov.tw
7.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www.ntx.gov.tw
8.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www.ntact.gov.tw
9.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www.ntas.gov.tw
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www.ntak.gov.tw
11. 經濟建設委員會 www.cepd.gov.tw
12. 經濟部 www.moea.gov.tw
13.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www.moeaic.gov.tw
14.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www.dois.moea.gov.tw
15.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www.trade.gov.tw
16. 交通部 www.motc.gov.tw
17. 交通部觀光局 www.tbroc.gov.tw
18. 行政院新聞局 www.gio.gov.tw
19. 中央銀行 www.cbc.gov.tw
20.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www.mac.gov.tw
21. 大陸台商經貿網 www.chinabiz.org.tw
22. 海基會 www.sef.org.tw
23. 兩岸經貿網 www.seftb.org
24. 外貿協會(台灣經貿網)www.taiwantrade.com.tw
25. 工業總會 www.cnfi.org.tw
26. 商業總會 www.roccoc.org.tw

(二)大陸地區

1. 中國經濟信息網 www.cei.gov.cn
2. 中國商務部 www.mofcom.gov.cn
3. 中國海關 www.customs.gov.cn
4. 中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www.setc.gov.cn
5. 國家統計局 www.stats.gov.cn
6.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www.cpo.cn.net
7.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
www.ccpit.org

(三)港澳地區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www.info.gov.hk
2. 香港貿易發展局 www.tdctrade.com
3. 香港工商及科技局 www.citb.gov.hk
4. 香港海關 www.customs.gov.hk
5. 中小型企業網上資訊中心
www.sme.gcn.gov.hk/smeop/chinese/
index.cfm

(四)兩岸經貿資訊網站

1. 兩岸經貿網 www.seftb.org
2. 大陸台商經貿網 www.chinabiz.org.tw
3. 投資中國信息網 www.forchina.com.tw
4. 中國宏觀經濟信息網 www.macrochina.com.cn
5. 陸台雙橋資訊網 www.tbweb.com.tw
6. 金橋信息網 biz.jqcq.com
7. 北大法律訊息網 www.chinalawinfo.com
8. 中國稅收諮詢網 www.tax.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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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大陸生活手冊 - 貳、經商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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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大陸生活手冊 - 貳、經商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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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經商就業

一 進行投資應注意事項
二 進行貿易應注意事項
三 購買大陸房地產應注意事項
四 簽訂大陸合同應注意事項
五 就業應注意事項

貳、經商就業

  自大陸改革開放後,提著皮箱往來世界各國做生意、嗅覺敏銳的台商即透過各種管道探索大陸;而自政府開放兩岸間接投資、間接貿易以來,台商投資大陸快速增加。對於有意前往大陸闖天下的廠商朋友們,建議應該事先審慎評估。

一、進行投資應注意事項

  台商赴大陸投資,先前的準備工作至少要做到以下幾點:
1.慎重面對,不因語言相通、風俗民情近似而輕忽。
2.收集資訊,可先到海基會、陸委會、經濟部投審會等單位收集相關資訊。
3.實地考察,如係合資更要深入了解合資中方之背景、財務狀況與經營情況,唯有慎選合資對象,方能避免或減少日後糾紛產生,此外也可到當地外資工作委員會或招商局收集相關投資訊息。
4.多聽專家學者意見,海基會每月在台北、台中、高雄等地、每季在台南辦理免費之「兩岸經貿講座」,每月出版「兩岸經貿」月刊免費贈閱,並聘請多位國內學經驗俱佳之專業人士擔任台商財經法律顧問,每月「台商諮詢日」,提供免費諮詢服務,台商們可多加利用。
5.多了解兩岸相關投資法令。
6.多認識兩岸政府各相關主管機關之職能。
7.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涉足不當場所,謹言慎行,穿著勿過分招搖,隨身備有海基會緊急服務專線 (886-2-27129292),以及當地台商協會、台辦、公安部門之電話,以備不時之需。

二、進行貿易應注意事項

  近來台灣有許多貿易公司接獲來自大陸欲訂購大批貨物的洽詢電話,彼等自稱係大陸某「國營企業」採購部門人員,且交易條件甚佳,甚至不用看樣品,可直接簽約,買方願先付三成至五成訂金並以電匯方式匯入,賣方收到款項後再出貨即可,在經濟不景氣時,此種手法更常出現。

   有個案顯示,不明究理的廠商為把握商機,趕緊與對方約時間赴大陸簽約,在對方刻意安排下,讓我貿易商誤以為對方是個大客戶,簽約後對方要求回扣或饋贈金 飾、鑽錶,順便吃喝一頓,廠商認為只是些微的公關費用,早就習以為常,自然也不會警覺有何異常。當合約到手返回台灣等了數週,對方卻遲遲未匯入訂金,而連 續數日撥打對方電話均無法接通時,才發覺原來是受騙上當了。
  
  如果貿易公司能採取比較謹慎的作法,在接到不熟識的買方洽詢電話時, 會先查證對方虛實,或洽詢海基會意見,而免於被歹徒詐騙。事實上,這類假貿易真詐騙的案件,層出不窮。以海基會受理案件,在河南鄭州、信陽,四川重慶,東 北長春、瀋陽、哈爾濱一帶即發生多起,提醒廠商留意。

三、購買大陸房地產應注意事項

  台商在大陸購買房地產,必須先對大陸的土地制度和房屋制度有著基本的認識。在土地制度方面:大陸於1949年至1980年期間,將中國大陸的土地收歸「國有」,到了1980年代實施改革開放後,大陸始將土地分為下述兩種:

(一)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即將農村地區的土地登記為各村集體所有,這種土地除非先由國家依法徵用為國有土地,台商始得依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否則台商是不能承包、租賃或直接購買集體土地的。

(二) 城鎮國有土地,除了農村地區的土地外,大陸將城鎮所有土地一律登記為國家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所謂「國 有土地使用權」,尚有「出讓性質」與「劃撥性質」之分,行政劃撥性質之國有土地,在使用年限內,僅能由當時申請人自己佔有、使用,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而縣市政府還可根據城市發展需要,隨時將劃撥土地使用權收回;出讓性質之國有土地,在使用年限內,則可自由轉讓、出租或抵押,而這也正是台商合法取得土地 使用權的主要法律依據。

  至於在房產方面,台商購買商品房時,應與房地產開發公司訂立書面之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必須在當地房產交易管理部門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下列主要內容:
1.雙方當事人名稱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狀況。
3.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4.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5.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6.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7.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8.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9.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10.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11.解決爭議的方法。
12.違約責任。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還需注意的是,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

四、簽訂大陸合同應注意事項

  一般來說,台商赴大陸投資,如果不花時間去了解大陸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或探究合同上的條款內容,稍有不慎,其可能導致的不利影響,將難以想像。
  
   目前台商赴大陸投資,大都以台商獨資經營及中外合資經營為主,因此對於中外合資經營合同常見之問題:如合營對方是否具備法人資格、有無經工商登記、合營 對方之資力、履約能力及條件、合營公司之名稱、組織形式、企業之經營範圍、出資期限之規定及作價依據、合營各方之權利義務、經營權之掌握、利潤分配、合營 期滿財產歸屬問題、合營終止或轉讓後,中方得否繼續使用含有台商之名稱、如何選擇準據法、如何訂立仲裁條款、如何進行清算、何謂無效合同以及如何避免合同 無效等等問題,均值得加以注意。台商如有這方面的問題,除可詢問相關專業人士(例如:已取得大陸律師或會計師資格者)外,海基會經貿服務處、海基會台商財 經法律顧問或陸委會台商張老師,均可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五、就業應注意事項
  
  近年來,國人在大陸就業的人數日漸增多,當然其中大部分是當所謂的「台幹」,也就是台籍幹部。在此,僅就赴大陸就業應注意之幾項重點,略述如次,以供參考:

1.須做好心理調適:隨著近年來之發展,目前台幹 供大於求,所缺職務多半集中在製造業生產研發等類之中高主管階層,一般藍領階級需求少,謀職較為不易。一旦赴大陸任職,對於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的落差,以及與大陸員工之融合問題,建議應及早做好心理調適,否則將難以適應。

2. 申請就業許可:國人前往大陸地區工作,依據大 陸「勞動部」2005年新修訂之「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用人單位須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辦就業證,否則將受處罰。此外,新修訂之就業管理規 定已簡化相關手續,例如:以往大陸勞動部門對就業證實行年檢制度,逾期未辦的,就業證自動失效,新規定則已取消年檢制度,也取消在同一用人單位就業,續簽 合同前要申辦延長就業手續等等的繁雜規定,甚至還明確了勞動部門辦理工作的時限。

違反台港澳人員就業管理規定之處罰標準

類別
違規事項
一 用人單位聘僱台港澳人員,未辦就業證或未備案。
二 用人單位解聘台港澳人員或其任職期滿,未辦就業證登出手續。
三 用人單位偽造、塗改、冒用、轉讓就業證。


處罰內容
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罰款。
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罰款。
責令其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該用人單位一年內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員。

處罰依據
「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四條及第十六條
同上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
同上第十八條

3. 新就業管理規定之放寬措施:原規定限制台港澳 居民前來就業的崗位,應是內地暫缺適當人選且已公開招聘3週以上,仍招聘不到的,但新規定中已取消了這些限制;惟對於工作技能要求較高,且須具備專業知識 的崗位,仍須經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方能從事該職業。此外,原規定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須具備實際工作經歷,新規定則取消了這個條件;亦即,沒有就業經歷的 台灣青年在大陸高校畢業後,也能直接在大陸就業。值得注意的是,新規訂雖然放寬了一些就業條件限制,但卻增加了在大陸就業的台灣人民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此意味著台商企業將大幅增加聘僱台幹的人事成本,而無形中影響台商聘僱台幹之意願。

4.須辦理暫住證:申請獲准在大陸地區工作後,應持「就業證」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暫住手續。由於大陸某些部門如「海關」、「車輛管理所」等實施之管理辦法都與「暫住證」制度掛勾,取得「暫住證」可以在附運物品進入大陸、購買汽車、申辦駕駛執照等事項上提供便利。

5. 勿輕忽個人所得稅問題:台籍幹部須注意在大陸停留期間,做好薪資節稅規劃,以避免被徵收高額的個人所得稅。此外,除一些像是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 洗衣費、出差補貼、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等依法可以報扣免稅之項目外,最好按期報送真實、完整的收入證明資料,並且依照大陸稅法的規定繳納個 人所得稅;否則,一但被稅務機關核定其收入額,將得不償失。

6.注意自身人身安全:經常發生台籍幹部因公司涉嫌偷漏稅、違法內銷、走私普 通貨物而被扣押的;或是管理階層之高階幹部因工廠失火釀成工傷事故,負責人不在大陸而遭拘禁的;甚至在台公司與大陸公司存有經濟糾紛,派駐大陸幹部遂遭扣 押藉以逼償債務...等等。因此,對已經在大陸工作的台商朋友們,應切記:凡事謹言慎行,多了解當地法令,隨時與外界保持聯繫,以保障自身人身安全。

7. 當心台幹變台勞:過去擔任台籍幹部地位頗高,不僅薪資高於台灣1.7倍甚至2倍,還有駐外加給、房屋津貼、伙食津貼、探親費等。近來,台籍幹部薪資已經與 當地幹部拉近,而且實際上的壓力越來越大;後有本地人才的追趕,上有老闆動刀裁併的壓力,總部有台灣同儕的競爭。特別是近年來台資企業在幹部的甄選上有著 「本土化」的趨勢,在薪資、辦事能力和各項成本考量下,勢必要不斷努力往前衝,爭取出線成為頂尖研發、管理等無可取代之人才或是自己當老闆,才能取得長期 立足之地。

11月26日 12: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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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吃有機食物?營養高農藥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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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吃有機食物?營養高農藥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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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9日訊】(英文大紀元Isabelle Laporte報導,廖培珠編譯)為什麼有些人願意多花一點錢購買有機(Organic)食物呢?更何況有機食物往往不怎麼有賣像.。
有機食物營養價值高、農藥少

根據美國一家健康食品連鎖店Rachelle-Bry公共關係主任開密恩(Marjolaine Camion)的說法,有機食物的消費者往往以健康為第一考量,有機食物能吸引這個族群主要是因為它附加的營養價值。有不少研究顯示,有機食物比一般食物營養,比營養價值更重要的是這些有機食物不包含人工的添加物,.有機食物的生產過程不含農藥、殺蟲劑或含化學藥品的肥料,也拒絕基因工程的介入(基因改造食物)。

根據發表在國際職業與環境健康檔案期刊(International Archives of Occupational and Environmental Health)的一項研究顯示,有些癌症在農夫身上比較常見主要是因為他們長時間接觸農藥所導致的。另一項發表在環境健康期刊(Environmental Health Perspective)研究顯示,農夫的太太有比較高的流產率,這可能是因為她們常常幫忙噴灑農藥。

在美國和加拿大,像DDT一樣的農藥已經被禁用了,然而,這些農藥卻自如的出口到其他國家,在他們的農業上使用,生產的食物再外銷到美國和加拿大,於是這些食品又回到了我們的餐盤上.

小孩是特別脆弱的族群,2004年10月魁北克國家公共健康機構(Quebec's National Institute of Public Health)發現,89個孩童尿液樣本中,百分之98.7含有殺蟲劑的蹤影。.

有機肉類不濫用抗生素

傳統大規模的農業常需要動物的幫忙,而這些農場動物卻不斷接受抗生素以增加生長速率或抵抗某些疾病,但是,反效果也出現了,這些動物生病的時候,牠們的身體對抗生素產生抗藥性,牠們的自體免疫系統功能也變差了,最近出現的禽流感及口蹄疫即是這樣的例子.

相反的,有機農業中的動物只有在生病時才服用藥物,抗生素只有在緊要關頭才使用,而且使用的時間也很短,提高生長速度的荷爾蒙是被禁止的。

有機食物無放射處理

放射線(Radiation)處理使食物大幅增加了接觸放射性的機會,放射物藉著消毒食物、殺死昆蟲與寄生蟲使蔬果及家禽肉類延長壽命。如果份量大的話,所有活細胞都活不了,未經過放射處理的食物不會釋出放射線,儘管這些經過放射處理的食物並不會產生放射線,放射線處理的確會對食物造成影響。根據加拿大健康的報告(Canada Health),放射線處理過的食物和烹煮食物一樣,都會造成營養成分如維他命的流失。食物安全專家夏洛特伯納德(Charlotte P. Brennand)卻反駁這樣的說法,他說這種說法只適用經過高劑量放射處理過的食物,低劑量放射處理過的食物並沒有顯著的維他命流失。(參見﹕www.physics.isu.edu/radinf/food.htm)

雖然健康專家宣稱放射處理過的食物是安全的,很多人仍抱持存疑的態度,有機食物消費者協會(Organic Consumers Association)就是其中之一。除了營養價值流失,有些人也認為這樣的處理方式有可能產生致癌物質。在美國,可以經過放射處理的食物有麵粉、白馬鈴薯、水果,青菜、草藥和香料,禽類食物與其他的肉類。放射性處理過後的肉類有專屬的國際認可標誌,如果只有少量放射處理過的食物是不需要標示這個標誌的。有機食物從未經過放射處理,讓人更安心。

買有機食物代表對自然和環境的尊敬

對某些消費者來說,買有機食物代表對自然和環境的尊敬,有機肉類的來源是有機農場的動物,在那裡,牠們可以自由自在的漫步吃草,不像傳統的農場動物被關在窄小的籠子裡,遭受截肢的對待。這些動物不會被剪除翅膀,公的動物不會被割去生殖器官,幼小的動物也不會過早的強制離開母親。

因為拒絕化學產品,有機農業也減少地下水、湖水與河流的污染,相較之下,一般農業製造出許多化學肥料、殺蟲劑和藥品,它們一點一滴的流入小溪,最後流入湖泊或大海。.

有機農場也提倡作物循環,這麼做可以使土壤肥沃,一般農業因為沒有使用這樣的技術而使得土壤貧瘠,也因而要使用大劑量的化學肥料。

有機蔬果口感佳

有機水果和蔬菜的外表可能比我們熟悉的蔬果要難看些,沒有了蠟、放射線和基因改造,有機食物的外表的確不怎麼刺激食慾。

然而,許多有機食物愛好者倡導外表不是一切,儘管這些食物賣相不好,口感卻勝過一般蔬果。根據倡導最熱烈的愛好者評價,光有機食物口感的這一項優勢就可以使最頑固的傳統蔬果愛好者投入有機食物的懷抱.。

原文網址﹕http://www.theepochtimes.com/news/5-8-27/31683.html

http://theepochtimes.com/news/5-9-4/31936.html

11月25日 16:45:54




Jose
091588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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