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證照】福建省對臺灣居民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發表人 jose 於 2011/1/6 11:12:09
福建省對臺灣居民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閩勞社文〔2008〕16號

  爲了進一步擴大海峽兩岸職業培訓交流,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福建省對臺灣居民開展職業技能鑒定試點工作有關問題意見的函》的精神,本著鼓勵臺灣居民來閩參加職業技能鑒定,促進臺灣居民來閩創業的宗旨,按照“先行先試”的原則,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對象範圍
  對臺灣居民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是指持有臺灣居民身份證(或臺胞證),年滿十六周歲,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在閩就業或組團來閩自願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人員(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臺灣居民在閩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必須符合我省公佈對臺開展職業技能鑒定職業(工種)鑒定等級以及申報條件[首批26個對臺開展職業技能鑒定職業(工種)、鑒定等級和申報條件,可登陸福建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網址www.fjosta.org.cn 查詢或向福建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對臺服務視窗諮詢,電話0591—87527925],我廳將根據需要,不定期公佈調整和擴大鑒定職業(工種)、鑒定等級範圍。

  二、組織管理
  (一)鑒定時間和鑒定地點
  臺灣居民已在閩就業(下稱在閩臺胞)的,向所在地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申報就地進行鑒定。
  臺灣居民組團來閩(下稱來閩臺胞)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由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統一組織實施,開設專場考試。非統考職業(工種),按照臺灣方面組團時間要求進行安排,提前10個工作日備案。全國統考職業(工種),除按照全國統考時間進行外,在3、7、9月各增加一次,原則上在第三周週六、周日進行。
  (二)申報材料和資格審查
  1、申報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①《福建省職業資格鑒定申報表》(網站下載,A4幅面列印並填寫)。
  ②臺灣居民身份證或臺胞證複印件1份。
  ③學歷證明複印件1份。
  ④從事本職業經歷證明。
  ⑤相應的臺灣技術士證書復印件1份。
  ⑥黑白免冠二寸近照4張。
  2、資格審查。
  ①在閩臺胞申報職業技能鑒定的由報名處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
  ②來閩臺胞申報職業技能鑒定的由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資格審查。
  ③組織臺灣居民來閩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經辦機構,須經省勞動保障廳確定。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廳委託,可承擔對考生的資格審查。
  (三)考務管理。涉及對臺灣居民職業技能鑒定的機構,必須嚴格按照考務工作程式開展鑒定。鑒定機構要選派優秀考評人員、監考人員、質量督導員和巡視員,加強考試現場的管理。做到文明禮貌、優質服務、保證考試質量。
  (四)證書管理。涉及臺灣居民職業技能鑒定的機構,原則上在考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佈成績,10個工作日內發放職業資格證書。全國統考的職業(工種)一個月內發放職業資格證書,並在勞動保障部備案和福建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網站上公佈。按本《辦法》規定在我省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臺灣居民可直接到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換發中英文版職業資格證書。

  三、收費管理
  臺灣居民在我省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收費享受大陸居民同等待遇。具體收費按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閩價費〔2007〕63號文件規定執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四、服務保障
  (一)尊重臺灣考生文化俗慣。對臺灣居民專場鑒定考試,按照臺灣居民的習慣,使用繁體字試卷。公佈鑒定考試相應職業(工種)配套教材、復習指導叢書和復習大綱名録、出版單位以及選購地點。在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網站上設立專門對臺鑒定業務網頁提供查詢。加強國家職業標準與臺灣地區職類標準技術對接研究工作,使臺灣考生更容易理解鑒定考試試題內容。爲臺灣考生考前輔導提供方便。
  (二)開展創業培訓諮詢。要將組織臺灣居民職業技能鑒定與引進臺資有機結合起來,開展創業培訓諮詢和項目推介服務,積極聯繫相關職能部門,宣講創業扶持政策,推介創業項目,促進臺灣居民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後在大陸創業。
  (三)跟蹤服務。建立臺灣居民到大陸考試鑒定技能人才資訊庫。建立回訪和跟蹤服務制度。
  (四)檢查督導。建立對臺灣居民開展職業技能鑒定試點工作定期情況報送制度。省廳設立情況反饋和舉報電話:0591—87534777,接受勞動保障部等有關單位的檢查指導。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支持臺灣同胞投資的優惠政策
  (一)放寬臺資企業冠省名企業名稱的條件。臺資企業註冊資本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允許其冠或使用“福建”、“福建省”字詞的企業名稱,支持企業擴大名稱影響力。
  (二)放寬臺資企業字號使用限制。允許臺資企業使用臺灣地區投資者習慣使用或馳名、著名商號的英文字母作爲字號,方便臺資企業跨區域統一經營。
  (三)放寬臺資企業境內股東主體資格限制。允許境內公民與臺灣地區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共同申辦合資、合作企業,拓寬臺商來閩合資、合作空間。
  (四)免去企業住所與生産經營場所分離登記手續。臺資企業住所與生産經營場所在同一轄區的,允許企業可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手續,只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五)放寬臺商投資設立研發機構條件。支援臺資企業以分支機構或企業內部組織機構形式設立研發中心,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增設分支機構或增加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六)允許臺資企業委託出資。臺資企業以委託方式出資的,只要提供投資方(委託方)與被委託方雙方確認的委託書,可視爲投資方的自有資金出資。
  (七)放寬臺資企業增設分支機構條件。允許註冊資本未全部到位,但已按章程規定按期出資,達到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臺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

  (2008年1月31日)

參考網址:
http://www.fjsen.com/taiwan/2009-05/19/content_708795.htm

來自: https://www.yc-tp.com/newbb/viewtopic.php?forum=23&topic_id=1706&post_id=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