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價鑒定有“水”

發表人 jose 於 2008/7/1 20:52:33
估價鑒定是司法機關界定罪與非罪、罪行輕重的重要依據,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檢察院調查顯示估價鑒定有“水”。

今年初,蘇州市相城區檢察院在審查批捕馬某收購贓物案中發現,該區價格認證中心在對馬某收贓的摩托車進行估價時未核實該車購置日期,將失主原本1999年購置的摩托車按2000年購置評估,估價為5100元。後經重新估價,為4000餘元,這樣馬某收購贓物的數額尚未達到立案標準,其行為不構成收購贓物罪,該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據相城區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該院在審查批捕中發現價格失實、重新委託鑒定後改變價格認定的已有10件,其中影響罪與非罪的有3件。

價格鑒定為什麼會失實?相城區檢察官調查分析認為:
一是委託機關提供的涉案物資料不夠詳盡。根據《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辦法》規定,委託機關出具的《估價委託書》對涉案物品的品名、牌號、規格、種類、數量、來源,以及購置、生產、使用時間,起獲物品的時間、地點,起獲時物品被使用、損壞程度等均應詳細說明,準確無誤,並對《估價鑒定結論書》進行審查,確認準確無誤後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現實中一些委託機關提供的涉案物資料往往不夠齊全。如該院受理的一起盜竊案涉及一部三星手機,失主報案說價值是2200元,此時離購買時間已達一年之久,但因委託單位未向估價機構提供手機的新舊程度,鑒定機構又未仔細核實,結果估價竟達2280元。

二是估價鑒定人員未按規定查驗實物。價格事務所在接受委託後,應當按照《估價委託書》載明的情況對實物進行查驗,如發現差異,應立即與委託機關共同確認;價格事務所辦理涉案物品鑒定,應有兩名以上估價工作人員共同承辦,出具的估價鑒定結論書,必須經過內部審議。但實際工作中,有的估價鑒定人員不去核實物品的品名、型號、購置日期等重要內容,僅憑委託機關的書面材料及物品照片進行估價;內部審議、檢查監督也不嚴格。

三是對價格失實的嚴重性認識不足。造成鑒定價格失實的情況不少,但受到處分的卻很少。在該院遇到的10件價格失實鑒定中,沒有人受到處分,且有關估價機構並未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四是估價鑒定活動本身存在著某些不規範、不確定因素。價格鑒定必須根據物品的具體情況及案發地當時的市場行情而定,可塑性較大,難以把握。估價鑒定機關內部在評估物品的折舊率如何確定、自製的物品如何估價等問題上,有關規定的實際可操作性並不強。

檢察日報•盧志堅 王漣平 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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