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制度與政策》物權法--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

發表人 jose 於 2010/3/23 15:24:39
物權法解釋: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解釋】本條是關於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規定。

法律屬於上層建築,是由經濟基礎決定並服務於經濟基礎的。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一基本經濟制度決定了我國物權法的社會主義性質。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的歸屬、範圍和內容,都與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密切相關,如果不反映、不體現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權法。因此,物權法必須體現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並以維護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為根本目的,所以本條明確將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立法目的之一。物權法主要從民事角度通過明確物的歸屬,權利人有哪些權利,他人負有哪些義務,侵害物權的法律責任等,來體現和維護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關係的法律,是伴隨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逐步完備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於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央政策很明確,就是要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利用市場的手段,發揮經濟規律的作用,合理配置資源,發揮人力物力資源的最大效益,通過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發展生產力,促進經濟繁榮,提高生活水準,增強綜合國力。發展市場經濟,就要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制度,而規範市場經濟關係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權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確立物權歸屬和利用的基本規則,規範市場主體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係,保障市場主體的權利,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因此,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物權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制定物權法最直接的目的是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這與物權法的作用密切相關。物權法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定紛止爭。商鞅在《商君書》中說:“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鶩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貧盜不取。”生活中常常發生這樣的事,有一個房東,把自己的房子先賣給甲,並把房子交給甲使用;後由於價格、熟人等多種原因又把該房子賣給乙,並和乙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試問,該房子究竟屬於誰,乙能否要求甲騰出房子?解決一物二賣的問題,有多種辦法,比如按照訂立合同的先後確定房屋的歸屬,按照有無付款或者付款的先後確定房屋的歸屬,按照買方有無實際佔有該房屋確定房屋的歸屬,還有一種辦法就是按照房屋有無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確定房屋的歸屬。上述幾種解決辦法都有一定道理。沒有物權法,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了物權法,物權法從維護經濟秩序和市場交易安全出發,規定誰是該房屋的所有人,首先看該房屋有無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果已經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人就是房屋的所有人。甲雖然先買,但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乙雖然後買,但已經辦理過戶手續,不動產登記簿上的所有人是乙,因此,乙有權要求甲騰出房子。甲雖然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但甲和原房主之間訂立的買賣房屋合同是有效的,甲受到的損失,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原房主賠償。因此,依靠物權法確定的規則就能夠明確歸屬,定紛止爭,穩定經濟秩序。(2)物盡其用。物可以自己用,也可以交由他人使用。物權法為權利人充分利用財產留下很大的活動空間,物權法不僅有物的所有權人佔有、使用、收益權利的規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權利的規定,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同時,從合理利用資源、維護公共利益出發,對權利人的權利也有不少限制,如物權法有關嚴格保護耕地的規定,有關相鄰關係的規定,以及徵收、徵用的規定等。制定物權法,就是要充分發揮物權法定紛止爭和物盡其用這兩個方面的作用,為權利人充分利用財產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鼓勵權利人創造財富,積累財富,使“有恆產者有恒心”,保障安居樂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因此,物權法把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作為立法目的。

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是物權法的目的之一。這主要體現在:一是通過一系列確定物權歸屬的規則明確物權屬於誰;二是通過規定物權保護的途徑與方式使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三是通過規定國有財產的範圍、行使以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加大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力度保護國有資產;通過規定集體財產的範圍、行使等保護農村和城鎮的集體財產;通過規定私人所有權、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等保護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通過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保護權利人對物的利用的權利。總之,制定物權法的目的是之一,就是切實保護權利人的物權,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激發人們創造財富的活力,促進社會和諧。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其他法律都是由憲法派生的。憲法規定大政方針,其他法律都必須體現憲法精神,不得與憲法相抵觸。物權法必須體現憲法的精神。物權法將憲法規定的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立法目的,同時將基本經濟制度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法將憲法規定的保護公私財產的精神落實在對國有資產、集體財產和私人合法財產保護的具體規定上,以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私有財產,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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