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制度與政策》物權法--第四條【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原則】

發表人 jose 於 2010/3/23 15:29:54
物權法解釋:第四條【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原則】
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解釋】本條是關於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原則的規定。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作為民法重要組成部分的物權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係的法律。物權法平等保護各個民事主體的物權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性質決定的。對於民法的平等原則,民法通則已有明確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本條規定了對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平等保護的原則。

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競爭、平等保護、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所有制經濟形成的市場主體都在統一的市場上運作並發生相互關係,各種市場主體都處於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權利,遵守相同規則,承擔相伺責任。馬克思說,“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如果對各種市場主體不給予平等保護,解決糾紛的辦法、承擔的法律責任不一樣,那就不可能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不可能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明確要“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即使不進人市場交易的財產,憲法也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在財產歸屬依法確定的前提下,作為物權主體,不論是國家的、集體的物權,還是私人的物權,也都應當給予平等保護。否則,不同權利人的物權受到同樣的侵害,國家的、集體的應當多賠,私人的可以少賠,勢必損害群眾依法創造、積累財富的積極性,不利於民富國強、社會和諧。需要說明的是,平等保護不是說不同所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據憲法規定,公有制經濟是主體,國有經濟是主導力量,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這主要體現在國家宏觀調控、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准入等方面,對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必須確保國有經濟的控制力,而這些在經濟法、行政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另外還需要說明,本條規定了“其他權利人的物權”,這是由於本條是從所有制的角度對物權主體分類規定平等保護原則的,尚有無法完全納入“國家”、“集體”和“私人”的權利人,如公益性基金會等,因此規定了“其他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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