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制度與政策》物權法---第五條【物權法定原則】

發表人 jose 於 2010/3/23 15:42:50
物權法解釋:第五條【物權法定原則】
第五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解釋】本條是關於物權法定原則的規定。

物權法定原則,指的是能設立哪些種類的物權,各種物權有哪些基本內容,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不能創立。物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物權制度屬於民事基本制度。依照立法法的規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而且,物權不同於債權,債權的權利義務發生在當事人之間,遵循自願原則,具體內容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比如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協定,對合同內容如何約定原則上由當事人決定。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人行使權利是排他性的,對所有其他人都有約束力,物權調整的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的關係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同,物權的義務人有成千上萬,物權內容不能由權利人一個人說了算,也不能由一個權利人和幾個義務人說了算,對權利人和成千上萬義務人之間的規範只能由法律規定。

在立法過程中,對物權法定原則曾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物權法定作為一條原則是對的,但如果法律沒有規定的就不具有物權效力,限制太嚴,應開個口子,以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物權法調整物權主體和廣大的義務人之間的關係,物權的內容不能像合同那樣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現實生活中有些權利是否屬於物權尚難確定,隨著實踐的發展還會產生新的物權。因此,對我國有關物權種類的規定為進一步改革留下一定空間是必要的。根據這一意見,此條曾經表述為:“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法律未作規定的,符合物權特徵的權利,視為物權。”之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審議物權法過程中,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物權法定是本法的一項原則,但依照這一條規定,哪些權利可以視為物權,誰來認定“符合物權性質”都不夠清楚,建議刪去例外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草案關於“法律未作規定的,符合物權性質的權利,視為物權”的規定,本意是隨著實踐的發展為物權的種類留下一定空間,實際上哪些權利“符合物權的性質”還需要通過立法解釋予以明確。考慮到依照立法法的規定,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而且從一些國家的實際情況看,新出現的物權種類並不多見。因此,建議刪去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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