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國司法考試經典案例]--房屋採光有缺陷 業主獲房產商兩萬元補償

發表人 jose 於 2009/2/25 22:55:36
劉先生與中海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中海公司開發的位於北京市海澱區楓漣山莊的一套期房。入住後卻發現房子有兩個月無採光,劉先生日前將中海公司訴至海澱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該公司賠償其採光權損失10萬元、房屋貶值費5萬元及無日照採暖煤氣額外支出5萬元。

2004年3月,劉先生與中海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中海公司開發的位於海澱區楓漣山莊的一套期房。2005年5月,劉先生驗收入住該房屋,但當年冬季,劉先生就發現朝南的臥室及客廳在冬至前後兩月無日照,採光受到較大程度的影響。隨後,他與中海公司交涉,要求解決該問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劉先生遂訴至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中海公司賠償其採光權損失10萬元、房屋貶值費5萬元及無日照採暖煤氣額外支出5萬元。

審理中,中海公司經實地勘察,認可該房屋的採光確實受到一定的影響,造成該涉案房屋採光遮擋的樓房位於該房屋的南側與東側,南側樓房為楓漣山莊社區內樓房,東側樓房屬於另一社區,該社區於楓漣山莊修建時已經存在。但中海公司認為自己在售房過程中,已經將樓房的設計圖紙、戶型及相關規劃手續張貼在了公告欄中,劉先生自願選擇了該套房屋,同時中海公司認為自己是按照建築規劃設計進行的施工並且房屋已經過竣工驗收,因此對該房屋的採光問題並無責任。作為證明,其向法院出示了楓漣山莊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不過,為解決糾紛,中海公司表示願意補償劉先生1萬元,但劉先生未接受此方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劉先生房屋的採光問題確是由中海公司開發建設的樓房造成,但中海公司按照經過審批的規劃設計進行施工,並不存在過錯。此種情況下,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根據北京市1994年1月17日開始實施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被遮擋陽光的現狀居民住房,以居室窗臺中心點,在冬至日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每戶按其居室被遮擋狀況給予一次性800元至2000元。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對公民的權利保護的程度在逐步加大,因此經濟補償的數額也應當適當提高,同時,鑒於中海公司對此事並無過錯,劉先生主張的補償數額不宜過高。最後,法院判決中海公司一次性補償劉先生2萬元。宣判後,雙方均對此結果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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