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司法考試 -- 經驗交流] 司法考試:司法考試重點法條800條記憶版(301~400條)

發表人 jose 於 2009/3/14 16:30:29
  301、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30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採用書面形式。

  303、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04、承諾應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305、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06、要約以信件或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電報交發之日起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307、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

  308、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309、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310、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31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過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過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312、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13、當事人一方對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或另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意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314、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315、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16、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17、債權人分離、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318、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319、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20、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321、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其可向受讓人主張抵銷的情形僅限於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

  322、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323、當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93條第二款、第94條歸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324、當事人互負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到期債務,任何一方可主張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按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325、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326、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327、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328、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適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329、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330、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所有權保留)

  331、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332、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品質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333、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品質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品質保證期的,適用品質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334、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就數物解除合同。

  335、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之一時,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336、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品質仍應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337、試用買賣對試用期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自找合同法第61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338、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339、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是贈與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

  340、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41、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4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343、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344、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45、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346、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實踐合同)。

  347、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348、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49、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50、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51、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5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53、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隨時解除合同。

  354、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355、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356、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357、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解除合同。

  358、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無需修理的部件。

  359、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品質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其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60、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6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築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62、建設工程合同有關合同法中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363、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364、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65、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的,按交付或應交付時貨物到達地市場價格計算。

  366、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367、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單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單據。

  368、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369、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370、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發人。研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371、研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372、合作開發當事人一方申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免費實施該專利。

  373、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374、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375、技術服務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376、技術諮詢合同委託人按照受託人符合約定要求的諮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77、在技術諮詢、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託人利用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技術成果,屬於受託人。委託人利用受託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78、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實踐合同)

  379、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給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80、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381、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諾成合同)

  382、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後,發生倉儲物品種、數量、品質不符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83、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384、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呢可就委託事項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385、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86、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87、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388、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有關合同履行的規定。

  38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無權不能轉移。

  390、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391、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92、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法院可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393、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394、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有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395、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元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法院應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

  396、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397、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98、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399、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400、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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