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住,大陸經商…只有合同有效
【聯合報╱記者賴錦宏】 2008.10.02 03:12 am
一個打著「中央統戰部」、「北京豐台區政府」、「全國台聯」等官方部門主辦的海峽兩岸台灣美食文化旅遊節,竟演成了疑似「詐騙」戲碼和暴力衝突。台商繳了一次慘重的學費,原因就在未和大陸主辦部門簽署正式合同。
在大陸做生意簽約,分別為簽意向、協議、合同,只有「合同」具法律效力;前兩項,都只是「準契約」,只是表達雙方投資或合作的意願或初步協議。
這齣互稱對方「詐騙」的戲碼,其實不難理解。台商希望賺錢,藉美食節把台灣小吃帶進北京,既有人願意免費提供攤位,又招待食宿,就算是颱風天也要進京。永同昌公司則想做無本生意,反正台商來了,再收攤位租金、抽成,「一定跑不掉」。
更何況,若生意做得好,順勢再把「台灣街」的房子賣出去大賺一票。
但是雙方缺的就是「白紙黑字」的合同。只憑一紙協議,過去也沒有合作經驗,導致雙方撕破臉。
台商急著登陸賺人民幣,卻忽略「口頭約定」或「商場倫理」在大陸行不通。
未來,台商必須對大陸法律深入了解;大陸也必須更加規範相關會展活動,不能老是推出「沒有台商參與的台灣美食節」,否則這樣的戲碼還會繼續上演。
【2008/10/02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