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停留從十日延長為十五日

發表人 jose 於 2009/1/21 21:42:25
為落實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第二次「江陳會談」共識,改善人數不符兩岸民眾期待現況,內政部今(17)日會銜交通部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並自今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自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正式實施大陸地區人民搭包機來臺觀光,來臺之大陸地區旅客均經大陸地區主管機關嚴審存款證明無訛後,始核發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為簡化來臺相關申請流程,方便大陸地區旅客來臺觀光,得由大陸地區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申請來臺觀光。

二、為利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便利性及行程安排之多樣性,修正旅客組團人數下限,從十人以上調降為五人以上,並配合修正整團實際入境最低人數,從八人調降為五人,以及修正旅客在臺停留期間,從十日延長為十五日。

三、鑑於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正式實施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來臺大陸旅客均業經兩岸主管機關嚴審過濾,脫團率並已降至十萬分之二,為期制度之公平合理,爰將旅行業保證金額度由新臺幣二百萬元調降回新臺幣一百萬元。另增訂本辦法修正施行前,旅行業已依規定繳納新臺幣二百萬元保證金者,交通部觀光局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發還其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由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在臺行動非接待旅行社及導遊人員可全盤掌控,惟接待旅行社須負完全之安全管理責任,不盡合理公平,迭經各地旅行公會反映建議取消;而實際操作上,部分旅行業者將旅客脫團成本轉嫁由旅客承擔,旅客須繳納等值之保證金以為擔保,影響其來臺觀光意願。在考量旅行業負有保證責任,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自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正式實施以來,大陸觀光客均業經兩岸主管機關嚴審過濾,爰修正大陸旅客每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一人,扣繳接待旅行業保證金由新臺幣二十萬元調降為十萬元,每團次最多扣至新臺幣一百萬元,以期制度之公平合理並符合實際需要。

資料來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P.S.:做好準備,迎接兩岸商機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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