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新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的重大影響

發表人 jose 於 2010/5/14 16:51:11
新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的重大影響

關乎勞資雙方切身利益的新勞動合同法(簡稱新法)於2007年6月29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的實施將對企業原有的人力管理制度產生巨大衝擊,對原有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理念提出了變革性的挑戰。現在就新法規定的新亮點簡要介紹如下,希望能夠引起企業的人力管理負責人以及企業老總的重視並儘快採取應對措施。

一、關於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

新法細化了不同勞動期限試用期的期限,比如,勞動合同一年之內的,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為了防止企業以連續簽訂合同、連續規定試用期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僅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不成立,視為勞動合同期限;新法還就無固動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做出了更有利於勞動者的規定。

二、關於經濟補償金問題。

新法除了延續以前的關於經濟補償金的部分規定外,還擴大了、提高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範圍和金額。比如,以前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而現在不再有這個限制,而是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以前的規定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新法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也要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的,用人單位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新法還規定,以上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按期、足額支付,勞動部門在責令限期支付仍不支付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按照應支付的50%-100%加付勞動者賠償金。 由以上可見,新法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對企業的壓力顯然加大了,成本也增加了。

三、關於違約金問題。

新法只規定了兩種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況:第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定,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進行約定,並就勞動者違反約定要求其支付違約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在法律上明確禁止了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違法要求勞動者支付各種違約金,極大的保護了勞動者的權利。

四、關於企業的法律責任問題。

新法對於用人單位違反新法制定了嚴厲的懲戒措施:比如,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再比如,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不訂立,按照應當訂立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還有關於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合同、違法規定試用期、扣押勞動者證件、不予辦理檔案轉移手續、非法收取勞動者財務、拖欠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等企業違法損害勞動者權利的行為,新法都相應的制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使得企業在侵害勞動者利益時所付出的成本高於其因此獲得的非法利益,有利於企業規範勞動管理制度,嚴格遵紀守法、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


由以上規定可知,國家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力度進一步加大了,用人企業的人力成本增加了,相信新法對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會起到應有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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