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合作企業」與「合資企業」有何不同
答:目前外商對大陸企業的投資方式,大約都是下列三種:
(一)合資經營;
(二)合作經營;
(三)參與依《公司法》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投資等;其中第一項合資經營,大陸方面常簡稱為「中外合資企業」,而第二項則簡稱為「中外合作企業」,兩者統稱為中外合營企業,外商常不容易理解。事實上,「合資經營」與「合作經營」有很大的區別,分別從法律依據、管理方式、出資方式分析如下(參考附表說明):
表:合資/合作企業投資方式之區別(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
1.出資方式 | 以合同約定投資或合作條件。 | 以股權計算出資比例。 |
2.管理方式 | A.組成法人-董事會制。設董事會與合資企業一樣,設董事長、總經理。 B.不具法人-聯合管理制。設聯合管理委員會,設管理主任、副主任。 C.委託管理制-中外合作經營成立之後,一方委託另一方經營管理,即委託一方不參加管理。 | 只能成立法人組織形式-設立董事會。 |
3.收益方式 | 依合同約定分配收益與回收投資本金。 | A.依股權比例分配收益、承擔風險與責任。 B.不得任意抽回資本。 |
4.法令依據 | A.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 A.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 C.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1998年1月)。 |
貼心建議:前往大陸投資的台商,為了要迅速進入大陸內銷市場,多會尋求合資或合作方法;然而,卻也容易在過程與結果中,發生利益衝突,因此在用人方法以及與經銷商間關係的維繫都必須小心翼翼、步步為營,以達到三贏局面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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