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合作企業」與「合資企業」有何不同?--【台商投資問題Q&A】

發表人 jose 於 2010/6/7 23:35:15

大陸「合作企業」與「合資企業」有何不同

 

答:目前外商對大陸企業的投資方式,大約都是下列三種:

(一)合資經營;

(二)合作經營;

(三)參與依《公司法》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投資等;其中第一項合資經營,大陸方面常簡稱為「中外合資企業」,而第二項則簡稱為「中外合作企業」,兩者統稱為中外合營企業,外商常不容易理解。事實上,「合資經營」與「合作經營」有很大的區別,分別從法律依據、管理方式、出資方式分析如下(參考附表說明):   

表:合資/合作企業投資方式之區別(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1.出資方式

以合同約定投資或合作條件。

以股權計算出資比例。

2.管理方式

A.組成法人-董事會制。設董事會與合資企業一樣,設董事長、總經理。

B.不具法人-聯合管理制。設聯合管理委員會,設管理主任、副主任。

C.委託管理制-中外合作經營成立之後,一方委託另一方經營管理,即委託一方不參加管理。

只能成立法人組織形式-設立董事會。

3.收益方式

依合同約定分配收益與回收投資本金。

A.依股權比例分配收益、承擔風險與責任。

B.不得任意抽回資本。

4.法令依據

A.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87國務院批准)。

A.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

C.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19981月)。

 

貼心建議:前往大陸投資的台商,為了要迅速進入大陸內銷市場,多會尋求合資或合作方法;然而,卻也容易在過程與結果中,發生利益衝突,因此在用人方法以及與經銷商間關係的維繫都必須小心翼翼、步步為營,以達到三贏局面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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