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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建設部-建造師 相關法令]一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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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6/06/13 17:52
來自 台北
文章: 1438
等級: 32; EXP: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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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

一、註冊管理體制

  第一條 為規範一級建造師註冊管理工作,依據《行政許可法》、《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級建造師註冊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稱建設部)為一級建造師註冊機關,負責一級建造師註冊審批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級建造師註冊申請受理、初審工作。
  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資訊產業、民航部門負責全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一級建造師註冊審核工作。

二、註冊申報程式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註冊前,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資質的企業,與聘用企業依法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申請人向聘用企業如實提供有關申請材料並對內容真實性負責,通過聘用企業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
  第五條 註冊申請實行網上和書面相結合的申報方式。申請人應當在中國建造師網(網址:http://www.coc.gov.cn )上進行填報,網上申報成功後自動生成列印所需申請表。
  第六條 註冊申請包括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增項註冊、註銷註冊和重新註冊。註冊建造師因遺失或汙損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可申請補辦或更換。
  第七條 初始註冊
  申請人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初始註冊。逾期未申請者應當提供相應專業繼續教育證明,其學習內容應當符合建設部關於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規定。
  申請初始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附表1-1);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影本;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影本或申請人所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
  (四)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影本。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訂後的材料附件組成。
  聘用企業將《企業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匯總表》(附表1-2)和申請人的申請表、材料附件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其中,申請建築、市政、礦業、機電專業註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註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增項註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將《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初審意見表》(附表1-3)、《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初審匯總表(企業申請人)》(附表1-4)、《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初審匯總表(專業)》(附表1-5)和申請人的申請表、材料附件報建設部。其中,申請建築、市政、礦業、機電專業註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一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註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增項註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報送按《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建造師註冊申請材料報送目錄》(附表1-6)要求辦理。
  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申請註冊的,建設部將申請人的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
  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填寫《國務院有關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審核意見表》(附表1-7),連同按企業申請人匯總後生成的《國務院有關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審核匯總表》(附表1-8)移送建設部。
  第八條 延續註冊
  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延續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延續註冊申請表》(附表2-1);
  (二)原註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
  (四)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影本。
  申報程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第九條 變更註冊
  在註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註冊。變更註冊後,有效期執行原註冊證書的有效期。
  1、執業企業變更的;
  2、所在聘用企業名稱變更的;
  3、註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
  申請變更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附表3-1);
  (二)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執業企業變更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新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以及工作調動證明影本(與原聘用企業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四)申請人所在聘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本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函影本。
  (五)註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身份證明原件或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第十條 增項註冊
  註冊建造師取得相應專業資格證書可申請增項註冊。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證書超過3年未註冊的,應當提供該專業最近一個註冊有效期繼續教育學習證明。准予增項註冊後,原專業註冊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變。
  申請增項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增項註冊申請表》(附表4-1);
  (二)增項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影本;
  (三)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四)增項專業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影本。
  申報程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第十一條 註銷註冊
  註冊建造師有《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申請人或其聘用的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註銷註冊申請表》(附表5-1);
  (二)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符合《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影本。
  註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企業應當及時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註銷註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註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註冊機關。
  第十二條 重新註冊
  建造師註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在重新具備註冊條件後,可申請重新註冊,重新註冊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申請重新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建造師重新註冊申請表》(附表6-1);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影本;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影本或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
  (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影本。
  申報程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第十三條 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
  註冊建造師因遺失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應當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補辦,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汙損更換申請表》(附表7-1)
  (二)身份證明影本;
  (三)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
  第十四條 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汙損更換
  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汙損的,可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更換,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汙損更換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影本;
  (三)汙損的註冊證書原件、執業印章。
  第十五條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對應下述專業申請註冊:建築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
  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房屋建築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的,按建築工程專業申請註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礦山工程的按礦業工程專業申請註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冶煉工程的,可選礦業工程或機電工程之中的一個專業申請註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電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的,按機電工程專業申請註冊。

三、受理和初審

  第十六條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建設部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規程》(建法〔2004〕111號)規定,進行一級建造師註冊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註冊申請受理和初審工作不得由同一人辦理,確保程式合法,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增項註冊、重新註冊、遺失補辦、汙損更換和註銷註冊有關規定,對註冊申請人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查驗。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註冊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人的註冊申請,並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規定或材料不齊全,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有關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註冊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註冊的;
  (三)未達到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註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施工企業專案負責人期間,所負責專案發生過重大品質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企業不符合註冊企業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認真核對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明、繼續教育證明和聘用合同原件與影本是否一致,按規定填寫初審意見。
  第十九條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初始註冊、重新註冊、增項註冊,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註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初審意見;對申請延續註冊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人註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初審意見。初審意見為不同意的需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軍隊系統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人員申請註冊,由總後基建營房部負責受理和初審,其材料報送程式和初審要求,比照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職責範圍執行。

四、審核與審批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初始註冊、重新註冊、增項註冊的,建設部收到初審意見後,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告。建設部審批時不再組織專家復審,僅對申請人重複註冊、舉報情況進行核實。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資訊產業、民航等專業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註冊申請材料之日起,在10日內審核完畢,作出書面審核意見匯總後移送建設部。建設部應將審核意見結果匯總後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准予註冊。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變更註冊、註銷註冊,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汙損更換的,建設部委託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5日內辦結。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執業企業、企業名稱和註冊建造師姓名變更,審查合格的,在註冊證書變更註冊記錄欄進行登記。跨省變更的,由註冊建造師提出變更申請,通過原聘用企業報原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後,由調入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審查辦理。辦結10日內將《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審批匯總表》(附表3-3)報建設部備案。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註銷註冊辦理,銷毀收回的註冊證書、執業印章,辦結10日內將《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註冊建造師註銷註冊匯總表》(附表5-2)報建設部備案,建設部在中國建造師網上公告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登出情況。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汙損更換,銷毀更換收回的註冊證書、執業印章,辦結10日內將《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補發或更換匯總表》(附表7-2)報建設部備案。建設部在中國建造師網上公告註冊證書、執業印章補辦或更換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申請延續註冊的,建設部收到初審意見後,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告。建設部審批時不再組織專家進行復審,僅對申請人重複註冊、舉報情況進行核實。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資訊產業、民航等專業部門應自收到全部註冊申報材料之日起,5日內審核完畢,作出書面審核意見匯總後移送建設部。建設部將審核結果匯總後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准予註冊。審批日期為註冊證書簽發日期,註冊證書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3年,執業印章與註冊證書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四條 建設部自公告發佈之日起10日內,向准予註冊的申請人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在註冊證書照片上加蓋騎縫鋼印;經審批同意延續註冊、增項註冊、註銷註冊的,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在註冊證書內頁加貼建設部統一印製的防偽貼,並加蓋騎縫印章。
  經審批同意初始註冊、延續註冊、增項註冊、重新註冊的,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統一編號後發放,辦結10日內將《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發放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匯總表》(附表1-9)報建設部備案。

五、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五條 註冊證書
  註冊證書採用墨綠紙制材料,形狀為長方形,長124mm,寬87mm,由建設部統一印製。
  (一)註冊證書採用兩種編號體系。註冊編號由一個漢字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證書編號為全國註冊證書印製流水號;
  (二)註冊編號規則適用於一級註冊建造師和二級註冊建造師的註冊編號。註冊編號的漢字和各組數位的含義為:
  1、編號首位漢字表示現註冊省份簡稱,如:北京為“京”。總後基建營房部簡稱“軍”;
  2、第2位表示註冊建造師級別,一級為1,二級為2;
  3、第3、4位表示初始註冊時受聘企業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劃代碼,如北京為“11”、湖北為“42”等。總後基建營房部代碼為99;
  4、第5、6位表示取得資格證書年份,如2005年取得資格證書的,表示為“05”;
  5、第7、8位表示初始註冊年份,如2007年初始註冊的,表示為“07”;
  6、第9-13位表示初始註冊時,申請人在註冊申請地省級註冊流水號,如第1個表示為“00001”。
  例如:京111050700001,表示該註冊建造師的現註冊地是北京,級別是一級,首次註冊地是北京,資格證書為2005年取得,首次註冊年份為2007年,首次註冊時流水號是00001.
  (三)註冊編號首位漢字代表當期註冊地,其他數字編號一經註冊不得改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和重新註冊的,編號首位漢字隨註冊省份改變而改變,數位編號仍沿用初始註冊時編號。
  (四)註冊證書的註冊編號與執業印章的註冊編號相同。
  第二十六條 執業印章
  (一)、執業印章式樣
  執業印章式樣如下圖:
  1、印章形式為同心雙橢圓。規格分別為:外圓長軸50mm、短軸36mm,內圓長軸36mm、短軸22mm,印模顏色為深藍色。
  2、執業印章按樣章的規格、形式製作,並依次標示: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註冊建造師執業印章”,宋體、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隸書、字高4mm;
  (3)註冊編號與印章校驗碼,宋體、字高3.5mm;
  (4)註冊專業,宋體、字高3mm;
  (5)執業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體、字高2.5mm;
  (6)聘用企業名稱,宋體、字高4mm.
  3、“京111050700001(02)”中,“京111050700001”為註冊編號,02為印章校驗碼。
  4、樣章中“2010.09.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2010年9月7日。
  (二)執業印章校驗碼
  印章校驗碼由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表示印章遺失作廢後補辦印章的累計次數。初始註冊時校驗碼為00,第1次補辦為01,最多次數為99.
  (三)註冊專業簡稱
  建築工程專業簡稱“建築”,公路工程專業簡稱“公路”,鐵路工程專業簡稱“鐵路”,民航工程專業簡稱“民航”,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簡稱“港航”,水利水電工程專業簡稱“水利”,市政公用工程專業簡稱“市政”,通信廣電工程專業簡稱“通信”,礦業工程專業簡稱“礦業”,機電工程專業簡稱“機電”。各專業簡稱之間由一個空格“ ”連接,表示有多個註冊專業,如“建築公路”表示建築工程專業、公路工程專業。
  (四)無論申請人註冊一個專業還是多個專業,只能核發一本註冊證書和一枚執業印章。
  (五)註冊多個專業,由於專業增項註冊、延續註冊、註銷註冊導致專業之間註冊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執業印章有效截止日期為註冊有效期最早截止專業的日期。
  六、其他
  第二十七條 一級建造師註冊後,在領取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時,應當同時向申請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交回原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證書銷毀並報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建設部不收取一級建造師註冊費和註冊證書費。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在註冊工作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請商同級有關主管部門解決。印章製作費標準請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報省級物價管理部門核定。
  第二十九條 二級建造師註冊管理
  二級建造師申請註冊,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式由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參照本實施辦法制定。對批准註冊的,核發由建設部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並在核發證書後30日內報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2008/11/21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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