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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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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京醫師杭先生從上個月的勞務報酬收入中拿出5000元捐贈給溧水縣一名失學女童。杭先生想知道這筆捐贈款可不可以在稅前扣除,或者退還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記者從有關部門瞭解到,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允許個人在稅前扣除的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其捐贈資金應屬於其納稅申報期當期的應納稅所得,當期扣除不完的捐贈餘額,不得轉到其他應稅所得項目以及以後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繼續扣除,也不允許將當期捐贈在屬於以前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追溯扣除。杭先生的捐贈款是從上月的勞務報酬收入中支付的,屬於納稅申報期當期所得,但並不是所有的捐贈都可以全額稅前扣除,向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中華慈善總會等捐贈可以全額扣除,其他的捐贈一般按30%的比例扣除。杭先生是直接向女童捐款的,按規定是不能在稅前扣除的。如果杭先生的捐贈是可以按比例扣除的,餘額不得轉到下期扣除或抵減以前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
所以,廣大納稅人首先要搞清一些捐贈是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其次要知道必須在當期應稅所得中扣除,最後要瞭解並不是所有的捐贈都是全額扣除的。
2009/03/08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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