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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司法考試 -- 經驗交流] 司法考試:司法考試重點法條800條記憶版(1~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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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3 17:52
來自 台北
文章: 1438
等級: 32; EXP: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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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 : 479 / 41097
  1、認為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可一併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項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以上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2、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3、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申請復議;同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也可以口頭申請。

  4、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復議,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6、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該部門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7、對於有行政復議法第15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該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

  8、法律、法規規定復議為必經程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起訴。

  9、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執行:(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二)復議機關認為需要;(三)申請人申請,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四)法律規定。

  10、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影本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

  11、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呢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行政復議機關有權拒絕。

  12、在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或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收集證據。

  13、一併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應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在7日內依法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14、復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有權處理的,應在30日內依法處理;否則應在7日內轉送有權機關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15、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應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起訴。

  17、根據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自然資源梭魚權或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18、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則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完成上述行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可要求賠償。

  20、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21、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22、賠償義務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或請求人對數額有異議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提起訴訟。(行政賠償)

  23、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4、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5、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26、賠償義務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或請求人對數額有異議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提請其上一級機關復議。復議機關應在2個月內作出決定。請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的日均工資計算。

  28、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國領域要求國家賠償的,適用[賠償法].

  29、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的期間不計算在內。

  30、對起訴後經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並已執行的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訴法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有權依法取得賠償。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賠償。

  31、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上訴訟的,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

  32、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請求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3、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可以在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後的兩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訴後至人民法院一審內庭審結束前,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35、法院對賠償請求人未經確認程式而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在判決時應對賠償義務機關致害行為是否違法予以確認。

  36、單獨受理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審限為三個月,第二審為二個月;一併受理的案件審限與該西案件的審限相同。

  37、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8、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9、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40、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1、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42、行政監察的對象: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監察業務以上級監察機關領導為主。

  43、對下列情形,監察機關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一)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44、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延長的,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45、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46、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47、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內,可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後5日內作出裁決;不服該裁決的,可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8、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國領域內,就認為是在中國領域內的犯罪。

  49、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適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5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52、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5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4、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5、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6、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7、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58、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9、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1、管制期限:3個月——2年
  拘役期限:1個月——6個月
  有期徒刑期限:6個月——15年
  剝奪政治權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條規定外)

  62、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當然也不適用死緩。對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羈押期間做人工流產的,應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能判處死刑;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63、在死緩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65、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7、數罪並罰的,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68、緩刑適用範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9、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70、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71、減刑適用範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可以減刑);(二)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78條所列6項之一),應當減刑。

  72、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0年。

  73、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

  74、假釋適用範圍:被判有期徒刑的,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10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75、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76、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10年。假釋考驗期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77、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78、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犯此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7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80、非法製造槍支、彈藥後又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應以非法製造槍支、彈藥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並罰。(吸收犯)

  81、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沒,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規定處罰。

  82、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3、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犯此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8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中,如果勞動安全設施符合國家規定,由於其他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成立該罪;如果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沒有提出事故隱患,行為人因而未採取措施的,不成立該罪。

  85、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以造成嚴重後果為犯罪成立的條件。

  86、生產、銷售刑法第141條至第148條規定的特定偽劣產品,但不符合各該條規定的構成要件時,如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則依照刑法第140條的規定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87、生產、銷售刑法第141條至第148條規定的特定偽劣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湊成刑法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條競合)

  88、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共犯論處。

  89、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數罪並罰規定處罰。

  90、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商業受賄罪)中,無論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收受他人財物,都必須是為他人謀取利益,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或者允諾他人謀取利益。至於利益的性質和種類,則不影響該罪的成立。(並且要數額較大)

  91、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行為人必須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至於實際上是否獲取了不正當利益,則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92、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主體必須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數額須為巨大(以上)。

  9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主體須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上)。

  94、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主體為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且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上)。

  95、怠忽職守造成破產、嚴重損失罪,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且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96、濫用職權造成破產、嚴重損失罪,同上。

  97、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且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上)。

  98、偽造貨幣的,處3年——10年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50萬元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5萬元——50萬元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偽造貨幣的總面額未萬元以上);(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99、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和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在構成要件上存在區別:(1)前罪要求數額較大,後罪無此要求;(2)前罪為一般主體,後罪為特殊主體。

  100、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也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和第172條持有、使用假幣罪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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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4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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