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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報稅季將臨 兩岸工作所得可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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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5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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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報導,報稅季節即將來臨,赴中國大陸工作的台商、台幹該如何報稅?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指出,赴中國大陸工作者在當地所得,得合併台灣所得一起申報所得稅;但報稅人應注意在中國大陸連續停留天數,以免留下欠稅記錄。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採「屬地主義」,上班族在台灣境內的勞務所得必須課徵所得稅;若在中國大陸工作,就得進一步細分為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地區。

他說,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中國大陸屬中華民國領土,上班族在當地收入,屬「境內」收入,因此在中國大陸的工作所得就得在台灣課徵所得稅;而在香港、澳門工作者,因當地被視為「境外地區」,在當地所得不必併入台灣所得稅。

他表示,中國大陸採累進稅率制,稅率從 5%到45%,較台灣的 6%至40%為高。原本中國大陸所得稅採按月申報方式;自前年開始,若上班族在當地年所得逾12萬人民幣,即須於年度結束後,彙整全年度所得再一次申報,並與全年各月申報所得逐一比對,再予補稅或退稅。

至於所謂居住者,即在中國大陸連續住滿1年,且1年中離境不逾30天,或連續多次離境不達90天者。

由於許多台幹在中國大陸工作停留90天以上,須課徵個人所得稅;但因無在當地報稅經驗,而留下欠稅紀錄,日後將遭查稅。

而許多公司為保留台幹的勞健保身份,讓台幹在中國大陸與台灣兩地皆領薪水;即使在中國大陸已繳稅,也須將在中國所得和台灣所得合併申報,計算出應繳稅額,再把已在中國繳交之所得稅扣除,剩下的部分則為在台應繳所得稅。

文章轉載自:中央網路報

2008/04/19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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