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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大陸生活手冊 - 肆、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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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6/06/13 17:52
來自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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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大陸生活手冊 - 肆、金融
(版權歸屬海基會兩岸經貿網所有)
肆、金融
一 大陸金融體系簡介
二 至大陸銀行開戶時應注意事項
三 兩岸外匯管制規定
四 透過OBU進行兩岸資金調度
五 兩岸匯款現行規定
六 政府開放金馬地區兌換人民幣業務

肆、金融

一、大陸金融體系簡介
   1984年起,中國人民銀行不再辦理信貸與儲蓄業務,正式扮演中央銀行的角色,對大陸金融進行宏觀調控和監督;1994年,工商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 行和建設銀行4家銀行革新為國有商業銀行,同時相繼成立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3家政策性銀行,1995年頒布「商業銀行 法」,成為建立商業銀行體系和組織機構的基準。過去大陸銀行貸款的對象多是「國有」企業,外商企業多半不易獲得融資,但由於「國企」經年的虧損呆帳,近年 來績優、大型的台外商才較有機會獲得當地銀行的融資貸款。

  目前外商銀行在大陸已多設有分行與子銀行,可以經營外幣業務,至於人民幣業 務,則須要另外向大陸金融監理機關申請許可,而且人民幣業務的往來對象及營業區域,仍有限制。截至2007年5月底止,已有8家台灣銀行在大陸設有辦事 處,該8家銀行的辦事處設立地點分別為:土地銀行-上海、合作金庫-北京、國泰世華銀行-上海、第一銀行-上海、華南銀行-深圳、彰化銀行-昆山、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北京、美國遠東國民銀行-北京,台商可以透過上述台資銀行安排兩岸金融業務,或可進一步透過我OBU安排兩岸財務的調度,如有進一步的詢問, 可以向兩岸財政部、中央銀行、陸委會、海基會洽詢(我財政部網址:www.mof.gov.tw;大陸「財政部」網址:www.mof.gov.cn)。

二、至大陸銀行開戶時應注意事項

   外商在大陸開立外匯帳戶必須向註冊地的外匯局提出申請,憑經外匯局加蓋戳記的「開戶通知書」,才能在開戶金融機構辦理手續,所有外匯交易的水單一定要保 留完整,以備結匯時的需要提出證明,另外大陸使用支票的情形並不普遍,轉帳與匯款是比較可行的方式,而銀行辦理收付款項必須帶齊身分證件、存摺或存卡,以 簽名(不使用印鑑)及提款密碼的方式辦理相關作業。
目前大陸金融機構可以替個人存款戶辦理通存通兌功能的帳戶,但是對於個人在當日存入的儲蓄存 款,在24小時內支取者,必須到原存入機構辦理,而對一日一次性從儲蓄帳戶提取現金5萬元人民幣以上(不含5萬元,視不同銀行而有不同金額規定)的,取款 人必須攜帶身份證件(即台胞證)以備查驗;一次性提取現金20萬元(含)以上的,取款人必須至少提前一天以電話等方式預約,部分銀行甚或要求10萬人民幣 以上的提領也要提前通知,所以提領高額存款時,請先打電話向往來銀行問清楚,以免白跑一趟。

三、兩岸外匯管制規定

  根 據「外匯管理條例」與「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大陸境內禁止外幣流通或計價結算,企業的外匯分為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此二項目的外匯收入都要調回大 陸境內,且依規定除經核定的一定數額或比率可存入外匯帳戶外,其餘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另外必須持有效憑證與商業單據,才能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支 付。

  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存入銀行或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根據「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注意事項:

  另根據「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台灣地區應遵行事項辦法」之規定,目前國人得在人民幣6,000元限額內,進出入台灣地區,違反並經相關機關查獲者,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2條規定沒入。

四、透過OBU進行兩岸資金調度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規定,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的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經核准在台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外國銀行或經審查合

項 目 審核原則

攜帶外幣現鈔入境
單次入境
當天多次入境或短期內多次入境
當天或短期內首次入境
當天或短期內第二次及以上入境
攜帶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無需向海關申報;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應向海關書面申報。
按照前述“單次入境”審核原則辦理。
攜帶外幣現鈔入境不論金額大小都需向海關書面申報。

攜帶外幣現鈔出境

  單次出境(沒有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攜帶總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含)以下的
1.出境人員應持應審核材料向存款銀行或購匯銀行申領《攜帶證》;
2.銀行審核出境人員提供的材料無誤後,向其核發《攜帶證》,並留存上述材料複印件5年備查。海關憑此《攜帶證》放行;
3.銀行向出境人員核發《攜帶證》時,不得超過本行存款證明的金額或購匯金額,銀行核發的《攜帶證》每張金額不得超過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於等值5000美元。
攜帶總金額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
1.每位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如屬下列特殊情況之一
的,可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1)人數較多的出境團組;
(2)出境時間較長或旅途較長的科學考察團組;
(3)政府領導人出訪;
(4)出境人員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或金融動亂的國家;
(5)其他特殊情況。

2.外匯局審核出境人員提供的材料無誤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其核發《攜帶證》,並留存書面申請及其他材料的複印件5年備查。海關憑此《攜帶證》放行。

單次出境
(有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
攜帶外幣現鈔總金額不超過其入境申報數額的無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

攜帶外幣現鈔總金額超過其入境申報數額的
入 境申報記錄內的外幣現鈔金額部分,無需《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超過部分根據金額大小,遵循“單次出境(沒有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中 的審核原則,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自由攜出,等值5000-10000美元(含)的向銀行申領《攜帶證》,等值10000美元以上向外匯局申領《攜 帶證》。海關憑此《攜帶證》放行。

當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內多次出境(沒有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
1.當天多次往返的出境人員,當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金額不得超過等值500美
元(含)的外幣現鈔出境;
2.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15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金額不超過等值1000
美元(含)的外幣現鈔出境。

當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內多次出境(有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
攜帶外幣現鈔總金額不超過其入境申報數額的
無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

攜帶外幣現鈔總金額超過其入境申報數額的

   入境申報記錄內的外幣現鈔金額部分,無需《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超過部分根據金額大小,遵循“當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內多次出境(沒有最近一次入境申報 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中的審核原則,當天多次往返的出境人員,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等值500美元(含)以下自由攜出;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第二 次及以上出境時等值1000美元(含)以下自由攜出。

  所謂的OBU(Offshore Banking Unit)是指台灣地區銀行所設立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的規定,OBU主要往來對象為境外客戶(境外自然人及法人),往來交 易的幣別限於外幣,而且OBU支付予境外客戶的利息,免予扣繳所得稅,目前許多台商就以其海外子公司的名義與OBU往來,利用OBU從事匯款、進出口押 匯、營運資金調度等財務操作。此外,有鑒於OBU多集中在北部地區,不利於中、南部廠商利用OBU進行資金調度,因此政府已允許OBU辦理境外的進出口外 匯業務、外幣匯款業務及外幣授信業務,均得委託同一家銀行的外匯指定銀行來代為處理,以方便中、南部廠商的資金調度。

  政府為發展 OBU成為台商的資金調度中心,除早在民國91年11月開放OBU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外,更逐步放寬OBU辦理兩岸金融業務的限制,強化OBU提 供台商融資金融的功能。依據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的規定,OBU可以為台商提供的兩岸金融業務項目包括:
1.收受存款。
2.匯出及匯入款。
3.出口外匯業務。包括出口押匯、出口託收、 出口應收帳款收買、出口信用狀通知及保兌業
務。
4.進口外匯業務。包括簽發信用狀、匯票承兌、進口結匯及進口託收業務。
5.代理收付款項。
6.授信業務。
除 了OBU以外,台灣地區銀行的海外分行也可辦理與OBU相同的兩岸金融業務,台商可以多加利用。有關OBU及海外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的管理規定,可 以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址:www.banking.gov.tw)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網址:www.mac.gov.tw)的網站上 查到。

五、兩岸匯款現行規定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及「台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之規定,經過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簡稱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都可以辦理對大陸地區的匯出款業務,指定銀行並可以辦理大陸地區匯入款業務。

(一)匯出匯款業務:
1.個人接濟或捐贈親友之匯款。
2.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廠商之再匯出款。
3.自大陸地區進口貨款及對大陸地區出口貨款退回之匯款。
4.經核准赴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之辦公費用匯款。
5.大陸地區人民合法繼承或領受台灣地區人民遺產、保險死亡給付、撫卹(慰)金、餘額退伍
金及其衍生孳息之匯款。
6.向大陸地區子公司借入本金之還本付息。
7.定居大陸地區就養榮民就養給付之匯款。
8.赴大陸地區從事文教活動、參加國際會議、洽辦商務或參加商展等費用之匯款。
9.支付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等費用之匯款。
10.分攤兩岸通信費用之匯款。
11.經許可辦理之兩岸直接經貿往來項目之匯款、赴海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之廠商,其海外及大
陸地區之子公司匯回股利、盈餘之再匯出款。
12.赴大陸地區觀光旅行之匯款。
13.大陸地區人民及未領有台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領有相關居留證有效期限未滿1年之個人在台灣地區所得及未用完資金之匯款。但每筆結購金額不得逾10萬美元。
14.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洽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之匯出款。但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
幣50萬元之匯款,不在此限。

(二)匯入匯款業務:

  指定銀行得受理大陸地區之匯入款。但不得受理以直接投資、有價證券投資或其他未經法令許可事項為目的匯入款。

   政府已經在民國91年8月開放兩岸直接通匯,凡是經許可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對大陸地區的匯出及匯入款業務,都不用再經過第三地區銀行的轉匯,也可以幫 客戶直接簽發信用狀到大陸地區,或接受大陸地區銀行所開來的信用狀,通知客戶並受理押匯。依據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的規定,台 商自大陸地區進口貨物的貨款、經許可赴大陸地區投資的投資款,都可以外匯指定銀行或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匯款事宜;此外,台商自大陸地區所匯回的股利、盈餘, 也可以再匯回大陸地區。

  目前對大陸地區匯款,原則上沒有匯款金融的限制,但是要留意結售、結購外匯的相關規定,例如:申報義務、檢具交易合約或核淮函件等證明文件。有關結售、結購外匯的相關規定逕洽各外匯指定銀行或中央銀行網站(網址:www.cbc.gov.tw)。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兩岸匯款及進出口外匯業務的管理規定可以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址:www.banking.gov.tw)及行政院大 陸委員會(網址:www.mac.gov.tw)的網站上查到,銀行局的網站還可以查到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的外匯指定銀行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一覽表。

六、政府開放金馬地區兌換人民幣業務
   經過中央銀行、陸委會及金管會銀行局多次協商後,於民國94年10月3日公佈「金門及馬祖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要點」,開放金馬地區的銀行經 營人民幣兌換業務,踏出兩岸貨幣兌換使用的第一步,爾後將視金馬地區人民幣買賣情形,再進一步研擬開放臺灣本島的人民幣兌換業務,而目前金馬地區辦理人民 幣兌換買賣的規範內容如下:

1.交易對象:符合金馬「小三通」往來大陸地區與金門馬祖之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
2.辦理機構:經中央銀行許可之金門馬祖金融機構或其委託之機構。目前有台銀金門及金城
分行、台銀馬祖分行、土銀金門分行及金城分行、金門縣信合社與復華銀行金門分行等7
家。
3.交易限額:新台幣20,000元。
4.辦理文件:
(1) 交易清單:包括交易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入出境許可證號、交易金額及日期。
(2) 交易人之入出境許可證或護照加蓋章戳。
(3) 交易人委託旅行社或領隊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之委託書。
(4) 交易人放棄要求掣發買、賣匯水單之聲明。

2008/11/26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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