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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於再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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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3 17:52 來自 台北
文章: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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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於再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9]54號 為積極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深化兩岸專業技術人員的交流與合作,經與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研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台辦決定再向臺灣居民開放10類(11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開放的10類(11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名稱分別為:統計、審計、價格鑒證師、社會工作者、國際商務、土地登記代理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企業法律顧問、註冊安全工程師、勘察設計領域的註冊結構工程師和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 二、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凡符合上述10類(11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臺灣居民,均可按照就近和自願原則,在大陸的任何省、自治區、直轄市相應專業考試考務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參加考試。 三、需要參加相應專業考試的臺灣居民,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的《2009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畫》(人社廳發〔2008〕75號)安排,並根據所在地的省級相應專業考試考務管理機構規定的報名日期、報名地點和相關要求,到當地考試報名機構辦理報名手續。 四、在報名時,臺灣居民應向考試報名機構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凡相應專業考試的報名條件中有專業學歷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規定的,還應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學位)證書和本人工作單位出具的從事相應專業工作年限(或實踐要求)的證明。 經考試考務管理機構審查合格後,向考試申請人核發准考證、安排考場。申請人憑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本專業的考試。 五、由於部分專業考試科目的成績實行滾動管理的辦法,臺灣居民報名和參加同一專業各科目考試的地點應相對固定。確有特殊情況,需在異地報名參加剩餘科目考試的,在報名時應按規定向當地考試管理機構提交本人上次參加本專業其他科目考試所用的檔案號,以便各科目考試成績的合成和證書頒發。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台辦和相應專業考試考務管理機構要抓緊做好臺灣居民報名參加新開放的10類(11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相關準備工作,並繼續做好已開放的17類(項)考試的相關的工作。 在開展臺灣居民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工作中,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確保臺灣居民順利有序地參加相應專業的考試。 本次開放的10類(11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制度規定中,有關條款與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頒佈時間:2009-5-27發文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2010/05/18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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