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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試經典案例]--侵權責任承擔應與侵權後果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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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6/06/13 17:52
來自 台北
文章: 1438
等級: 32; EXP: 48
HP : 0 / 787
MP : 479 / 40921
裁判要旨

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多項權能,侵犯不同的權能會產生不同的侵權後果。法律規定特定的商業用房應經消防驗收才能投入使用,如果該商業用房在被非法侵佔時並未通過消防驗收,則由於該房屋尚不能投入“使用”,不能產生相應的出租收益,因此所有權人要求侵權人賠償租金損失的請求不能獲得支持。


■案情

1993年7月22日,原告農墾公司與被告住宅公司就農墾大廈的施工簽訂施工合同。合同載明,建築面積暫定43277平方米,工程分兩期實施,第一期工程細節在合同中明確予以規定,第二期工程則視情況另簽協定。

1996年7月,農墾大廈一期土建工程完工。因建設資金問題,二期工程沒有繼續修建。

1997年7月7日,農墾公司取得農墾大廈的房屋所有權證,該證書“房屋狀況”載明瞭“商場、辦公”用途。一期工程完工後,農墾公司入住使用了一部分,出租給他人使用了一部分,住宅公司以工程款未支付完畢為由佔用了部分樓層拒絕撤出。

2001年9月,農墾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撤出施工現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29日終審判決住宅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農墾大廈第二、三層房屋騰空交付給農墾公司。判決生效後,住宅公司于同年9月20日撤出所占房屋。

2005年11月,農墾公司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賠償自2002年5月29日起至撤出農墾大廈期間佔用該房屋的經濟損失3407500元。住宅公司以其未構成侵權、未經綜合驗收(主要為消防)的房屋不能投入使用因而農墾公司沒有損失等理由拒絕原告的賠償請求。

法院查明,農墾大廈屬於經消防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的房屋,但農墾大廈AB區第負二層至第三層房屋的消防工程於2005年4月5日才通過消防部門驗收,此前消防部門對房屋進行過驗收,但判定為不合格,消防部門要求原告進行整改,並指出未經消防驗收合格,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裁判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農墾大廈系農墾公司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房屋,農墾公司以住宅公司佔用該房、影響其出租使用為由請求賠償租金損失,住宅公司以訟爭房屋未通過綜合驗收(主要是消防驗收)、此種狀況下的房屋不能投入使用為由進行抗辯。綜合農墾公司的主張和住宅公司的抗辯理由,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農墾公司在行使所有權的時候,應在何種程度上受到來自公法領域的限制。根據民法方面的規定,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支配其享有所有權的標的物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從所有權定義的表述可以看出,一方面,所有權主體對其享有所有權的標的物具有全面的支配權,這種全面的支配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以及排除他人的干涉;但另一方面,所有權主體在行使權利時,並不是毫無限制、絕對的自由支配,所有權的行使應當受到法律的限制,即所有權主體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行使權利。

法律對所有權的限制分為來自私法領域的限制和來自公法領域的限制兩個方面。來自私法領域的限制,如禁止權利濫用、私力救濟和相鄰關係中所有權主體行使權利所受到的限制等;來自公法領域的限制,表現在國家在行使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過程中,出於保護社會公益目的的需要,對私法領域的所有權所進行的適度干預和限制,如出於公共安全的需要,對營業性經營場所和某些商用房屋進行的消防監督和管理等。

公法對所有權的限制,其依據出自於行政法規的規定。本案訟爭的農墾大廈第二層至第三層房屋屬於商業用房,根據公安消防部門的管理規定,該房屬於須經消防驗收才能投入使用的房屋,而事實上,該房屋的第負二層至第三層直至2005年4月5日才通過消防驗收。根據建築和消防法規的規定,通過消防驗收前,該房屋不能投入使用。房屋出租屬於所有權主體使用房屋的方式之一,當房屋不能投入使用時,房屋出租和租金損失都無從談起,故農墾公司要求住宅公司賠償租金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農墾公司要求住宅公司賠償自2002年5月29日起至撤出農墾大廈期間佔用該房屋的經濟損失3407500元的訴訟請求。判決後,農墾公司不服,向重慶市高級人民院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一審判決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中有兩個問題應予關注:

第一,在私權與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中,國家公權對私權行使的適度干預。

民事權利的行使因受國家公權力的限制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援,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發生並不多。有觀點認為,民事權利之爭由民事法律調整,如果一方當事人有違公法,應由執行國家公法的具體行政機關對其進行行政上的處罰,不能因其有違行政法規而使其民事權利得不到保護。

國家公權力對私權的干預應當嚴格限制,但嚴格限制干預並不等於嚴禁干預。是否進行干預,須由法官對私權行使所帶來的不良後果與公權干預的社會效果進行利益上的取捨、平衡並作出相應的價值判斷,司法應當在二者權利行使結果的對比中尋找出最優解。近幾年,因公共場所所在的建築物未經消防驗收發生火災致人死亡的事故時有發生,公共場所所在的建築物發生火災,損毀的不僅是有形的財產,而且危及的是眾多人的生命。

私權所有權的自由行使,不能損害社會的基本秩序和公共利益。法官執掌著法律天平,應以積極但又謹慎的司法態度,在遵循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宣示公共利益和秩序的領域疆界,為市場經濟的自由建立應有的禁區。對私權的行使有可能危及公共利益的,司法應當採取公法規定的方式限制私權所有人對其權利的行使。

第二,所有權權能具有可分性,侵犯不同的權能會產生不同的侵權後果,侵犯所有權的侵權責任承擔應與侵權後果相適應。
  
判決認為,訟爭房屋屬於商業用房,屬於須經消防驗收才能投入使用的房屋。該房屋至2005年4月5日才通過消防部門的驗收。根據規定,房屋在通過消防驗收前不能投入使用。當房屋不能投入使用的時候,房屋出租和租金損失均無從談起,農墾公司要求住宅公司賠償2000年5月29日起至2002年9月20日止的租金損失,理由不能成立。
  
但本案判決可能引起的爭議在於,在本案判決之前,住宅公司佔用農墾公司房屋的行為已被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認定為侵權,而此案中農墾公司要求住宅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予以賠償損失的訴求未獲支持,這與前案的認定是否存在矛盾?對此,判決指出,關於住宅公司不構成侵犯農墾公司房屋“使用”權的認定,與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中關於住宅公司已構成侵權的認定並無矛盾。

所有權有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有權的權能在許多場合下是可以分離的,(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雖然沒有對農墾公司的所有權權能進行分解,但結合本案來看,可以將住宅公司當時的行為視為是對農墾公司佔有權的侵犯,佔用農墾公司的房屋,理應認定為侵權。農墾公司雖然不能將尚未取得消防驗收的房屋投入使用,但這並不意味著其他任何人可以肆意侵佔這種不能投入使用的房屋,佔用此種狀況下的房屋,仍然構成侵權。

本案判決認定了住宅公司行為的侵權性質,但同時也認為,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應與侵權後果相適應。一方面,鑒於住宅公司侵犯了農墾公司對房屋的佔有權,根據此前重慶一中院的判決,住宅公司搬出了所占房屋,以恢復原狀的方式終止了侵權行為;另一方面,由於法律規定未經消防驗收的房屋不得投入使用,農墾公司雖然對該房屋具有所有權,但尚不具備對其進行商業利用的“使用”權能,不能產生相應的租金收益,因而住宅公司的侵權行為也就不可能侵犯其商業利用上的“使用”權能,事實上不可能造成農墾公司的租金損失,所以農墾公司要求住宅公司就“租金損失”承擔侵權責任並無事實依據,故而其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該案案號為:(2007)渝高法民終字第45號 轉自學易網

2009/02/25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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