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如何在大陸辦理就業証
類別 : 兩岸要聞
永誠發佈於2006/10/31
一、概念

  為維護台灣居民在內地就業的合法權益,加強內地用人單位聘僱台灣居民的管理,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用人單位擬聘僱或者接受被派遣台灣居民的,除法律法規規定不用辦理就業証的人員之外,應當為其申請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証》;台灣居民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應當由本人申請辦理就業証。只有辦理了就業証的台灣居民在內地就業才屬合法,受法律保護,未辦理的,勞動部門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及就業的台灣居民作出相應處罰。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三、台灣居民在大陸需要辦理就業証的情況

  1.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

  2.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

  3.與境外或台、港、澳地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受其派遣到內地一年內(公歷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同一用人單位累計工作三個月以上的人員。

四、申請條件

  1、年齡十八至六十周歲(直接參與經營的投資者和內地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超過六十周歲);

  2.身體健康;

  3.持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証;

  4.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資格証明;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申請程序

  向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進行申請,申請時提交以下文件:

  1.《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就業申請表》

  2.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登記証明;

  3.擬聘僱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員的個人有效旅行証件;

  4、擬聘僱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員的健康狀況証明;

  5.聘僱意向書或者任職証明;

  6.擬聘僱人員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提供擬聘僱人員相應的職業資格証書;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六、辦理時限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就業申請表》和有關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就業許可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就業許可,頒發就業証;對不符合規定條件不予就業許可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並說明理由。

七、變更及注銷

  1.就業單位應當與就業証所注明的用人單位一致。用人單位父更的,應當由變更後的用人單位到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辦理就業証。

  2.用人單位與聘僱的人員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派遣人員任職期滿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任職期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証機關辦理就業証注銷手續。

  3.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人員歇業或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在歇業或者停止經營之日起三十日內到頒發該証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就業証注銷手續。

八、相關處罰規定

  1.用人單位聘僱或者接受被派遣台灣居民,未為其辦理就業証或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一千元罰款。

  2.用人單位與聘僱台灣居民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任職期滿,用人單位未辦理就業証注銷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一千元罰款。

  3.用人單位偽造、塗改、冒用、轉讓就業証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一千元罰款,該用人單位二年內不得聘僱台灣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