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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中醫師考試-2011年中醫執業醫師考試報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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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3 17:52
來自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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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中醫考試簡介

考試介紹:

中醫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行業准入考試,是評價申請中醫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
   (一)目的和意義
   出臺《執業醫師法》對我國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以下簡稱中醫醫師)實施資格考試、執業註冊制度,是為了加強中醫醫師隊伍建設,提高其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其權益,保護人們健康安全;同時,也是與國際上對醫師的管理制度接軌,便於更好地進行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二)分級分類
   考慮到我國實行多層次醫學教育、多結構醫師職稱的歷史現狀,以及我國存在中醫等多種傳統醫學的實際情況,中醫醫師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1、分級: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兩級。其區別在於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範圍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執業,不能獨立執業,但在鄉鎮的醫療、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療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2、分類: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分為中醫專業、中西醫結合專業、民族醫專業三類,目前民族醫專業中開考的有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其中,民族醫又含蒙醫、藏醫、維醫、傣醫、朝醫、壯醫等民族醫專業。
   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參考人員複雜,類別繁多,報考類別共有30個。
   (三)主管部門
   衛生部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縣級以上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解放軍總後衛生部以及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四部委局共同成立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全國醫師資格考試,負責研究制定四個類別醫師資格考試的共性政策;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具體工作和實際操作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

報名時間:

考試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現場報名兩個部分。2011年網上報名時間:2011年3月1日早9時—3月30日晚24時,現場報名時間:2011年4月1日—4月14日。

報名條件:

  參加中醫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分為三類,一類是具有國家承認學歷的高中等中醫藥院校畢業生;一類是國家認可的以師承方式學習的人員;一類是符合報名條件的外籍人員和台港澳居民。
   (一)具有規定學歷的學生
   1、具有高等學校中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畢業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2、在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中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中等專業學校中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可以參加中醫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3、七年制中醫學臨床碩士和八年制畢業生在學習期間有相當於大學本科的一年生產實習和一年以上嚴格的臨床實踐訓練的,以及中醫學專業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已具有一年以上的臨床實踐訓練的,可以申請在畢業當年申請參加中醫執業醫師考試;
   4、中醫類別專業的畢業生不能報考臨床、口腔、公共衛生類別醫師資格考試。
   (二)師承和確有專長考生
   1、《執業醫師法》頒佈以前的人員
   (1)在1998年6月26日前已經縣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批准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學人員,經過資格考核可以申請參加考試,1999年和2000年未申請參加資格考核的除外;
   (2)在1998年6月26日前已經地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審定為確有專長並經縣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批准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人員,經過資格考核可以申請參加考試,1999年和2000年未申請參加資格考核的除外。
   2、《執業醫師法》頒佈以後的人員
   (1)師承人員申請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需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學歷;具有經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批准的師承關係合同和《出師合格證書》;連續跟師學習滿三年,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出師後需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二年;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出師後需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指導老師必須具有醫學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從事臨床工作二十年以上;
   (2)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應具備;從事鄉村醫生工作十年以上,並經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確認醫術有專長;
   (3)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工作滿五年的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
   (三)外籍人員和台港澳居民
   1、 外籍人員;
   (1)取得我國中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並在提供外籍人員在中國中醫學專業學歷教育的高等中醫藥院校附屬醫院實習滿一年的外籍人員,可以申請參加考試;
   (2)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同我國的碩士和博士研究生。
   2、 台港澳居民:
   (1)臺灣居民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和外籍人員條件一樣;
   (2)取得內地中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後,在內地三級中醫醫院不間斷實習滿一年並經考核合格。獲得香港和澳門合法行醫權並在香港和澳門執照行醫一年以上的港澳居民,可以申請參加考試;
   (3)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同內地碩士和博士研究生;
   (4)香港居民取得香港中文大學和香港浸會大學中醫專業本科學歷,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後,在內地三級中醫院不間斷實習期滿一年並考核合格後,或在香港執照行醫一年以上的;澳門居民取得澳門科技大學中醫專業本科學歷,並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後,在內地三級中醫醫不間斷實習期滿一年並考核合格後,或在澳門執照行醫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
  特別說明:
   1.成教學歷是否可以報考中醫執業醫師?
   醫學成人學歷教育不作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依據。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端教育的醫學類專業學歷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職業技術學院、非醫藥衛生類專科學校醫學類專業學生,畢業後取得的醫學學歷可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2.報考試用期截止日期及試用期證明有效期。
   醫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試用期截止至考試當年8月31日。考生報名後未按期完成試用的,取消報名資格。
   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當年有效。再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需重新在試用機構試用並提供考核合格證明。
   注:盲人醫療按摩人員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其考試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時間:

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中醫執業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時間一般在6-7月份,醫師資格醫學綜合筆試考試時間一般在9-10月份。
   2011年中醫執業醫師考試時間:
   一、2011年中醫執業醫師實踐技能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時間為2011年7月1日-7月15日。
   二、2011年中醫執業醫師醫學綜合筆試全國統一考試時間為9月17、18日。

考試科目:

中醫執業醫師考試範圍為:

 1)中醫基礎科目:中醫基礎理論(中醫經典著作內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
 2)中醫臨床醫學科目:中醫內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
 3)西醫及臨床醫學科目: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內科學、醫學倫理學、衛生法規。
 注1.自2010年開始,取消中醫(含民族醫)中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考試中的西醫內容。
 注2.增設壯醫、朝醫和傣醫考試,其中壯醫考試自2010年開始每年舉行一次,朝醫和傣醫考試自2011年開始逢單數年進行。

考試題型:

  中醫類別醫學綜合筆試全部採用客觀選擇題,包括A1型題、A2型題、B1型題。A1型題是單句型最佳選擇題,A2型題是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B1型題是標準配伍題。

  (1)A型題:又稱最佳選擇題或單項選擇題。每道試題由一個題幹(即問題)與A、B、C、D、E 5個備選答案(即選項)組成,題幹在前,5個備選答案在後。5個備選答案中只有一項是最佳選擇(即正確答案),其餘4項為干擾答案。答題時,須按題幹要求,從5個備選答案中選擇1項作為正確答案。A型題採用為A1型題、A2型題2種題型。
  A1型題:題幹以論述題形式出現,或為敘述式,或為否定式。答題時,要求在5個備選答案中肯定或否定1項,作為正確答案。

註冊證書: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中醫醫師經註冊取得由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相應的醫療、保健活動。
   (一)註冊條件
   凡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的,均可以申請中醫醫師執業註冊。未經註冊取得執業證書的,不能從事醫療活動。
   (二)主管部門
   衛生部負責全國醫師執業註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是中醫醫師執業註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註冊監督管理工作。
   (三)註冊程式
   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中醫醫師,要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獲得中醫醫師資格後二年內未註冊的,還要提交有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的機構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以及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健康狀況不適宜或不能勝任醫療、保健業務工作的等,不予註冊。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的,以及不予註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要申請重新註冊。重新註冊需到縣級以上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或組織,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四)變更和註銷註冊
   中醫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要到註冊主管部,變更註冊手續。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受刑事處罰的;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因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經培訓後再次考核不合格的,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由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醫師執業證書》的;以及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將被執業註冊主管部門予以註銷註冊。

2011/06/17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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