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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來台投資相關法規(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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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3 17:52 來自 台北
文章: 1438
等級: 32; EXP: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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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兩岸關係持續開放,台灣政府陸續制定相關法規,准許大陸資金來台進行投資,並有相關配套措施,包含准許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取得不動產等,茲簡介陸資來台投資之法規如下:
一、投資及設立台灣公司許可 有關陸資投資人來台進行事業投資部分,可選擇之投資方式包含投資台灣現有公司、設立台灣子公司、台灣分公司或辦事處,最主要之規範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投資許可辦法」)。 (一)陸資投資人及認定標準 依「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陸資投資人可區分為「直接投資」以及「間接投資」,其認定標準如下: 1、直接投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來台投資者。 2、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台投資者。所謂第三地區陸資公司之認定標準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陸資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30%;(2)陸資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針對上開控制能力之判斷,依據經濟部99年8月18日經審字第09904605070號令,所稱之「具有控制能力」,係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第三地區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二、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三、有權任免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四、有權主導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五、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七號所規定之其他具有控制能力。 (二)投資人資格限制及禁止投資規定: 依據投資許可辦法之規定,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投資人,應限制其來台投資,因此,大陸「國務院」所屬大陸國有企業若具有軍方投資背景之企業,目前不得來台投資。其他無軍方投資背景之國有企業,則應視其是否具有下述法規列舉之敏感性問題,台灣政府得禁止其來台投資: 1、在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 2、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 3、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三)陸資來台投資開放項目清單 不同於對一般外國人投資台灣採取負面表列之方式,台灣政府對於陸資投資台灣之限制,目前係採取正面表列之方式,亦即必須屬於正面表列之業務項目,始為陸資得投資之項目。具體而言,陸資來台設立子公司,其營業項目必須屬於正面表列之業務項目,而若為參股台灣公司時,該被投資之台灣公司所有營業項目,亦均須屬於正面表列之業務項目。目前所開放之投資項目共分為「製造業」、「服務業」以及「公共工程項目」三大類項目,詳細開放項目依經濟部訂定發布且陸續更新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表,目前最新之版本為民國100年1月7日所更新之版本。 (四)轉投資及控管機制 1、轉投資之限制:依「投資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陸資在台投資之事業,若大陸投資人持有該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其轉投資行為仍應適用陸資投資相關規範申請核准。 2、審查及申報機制: (1)經濟部投審會已建立陸資審查機制,將依據申請案件之金額、業別項目、投資類型、投資人身分等,會同相關機關共同審查。 (2)於取得設立核准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之陸資投資事業,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六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併同股東名簿,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陸資來台購買不動產 台灣政府並不鼓勵陸資來台炒房地產,目前法令係在配合開放陸資來台投資之條件下,開放大陸地區大陸地區法人,或陸資在台設立之公司,因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從事工商業務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或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處所之情形下,得取得不動產。但仍須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並經內政部許可。 三、大陸人員來台 為配合開放陸資來台投資,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得於符合下列條件下,申請出入境許可證入台: (一)陸資進行對台投資前,為辦理投資規劃、籌備等短期之開業準備行爲; (二)於陸資進行對台投資後,為經營管理公司,得擔任董、監事業務;或聘僱大陸籍經理人、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經營管理。 四、小結 台灣法令目前對於陸資之限制,較其他一般外資嚴格,台灣政府對於陸資來台投資係採取漸進式逐步開放之政策,目前業已定有開放陸資來台投資之法規,並制定購買不動產以及大陸人士來台等配套措施以供投資人遵循。相關投資規定以及開放投資之項目,可能因政策改變而修改與更新,建議投資人持續注意相關法規動態。
2012/11/08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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