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印發臺灣創業園扶持措施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嵐綜管綜〔2016〕60號
區直各單位,各片區開發管理局,各鄉鎮人民政府,區屬各公司:
《臺灣創業園扶持措施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區管委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2016年3月25日
臺灣創業園扶持措施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條 依據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關於鼓勵和支持兩岸青年入駐臺灣創業園創業就業的實施意見》(嵐綜管綜〔2015〕146號)、《關於支持臺灣創業園發展的若干政策》(閩嵐綜實管綜〔2014〕58號)等檔精神,結合臺灣創業園(以下簡稱:園區)招商運營實際,特制訂《臺灣創業園扶持措施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與園區管理公司——平潭自由貿易區兩岸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展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招商服務合同、培訓服務合同,並在園區註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社團組織、高校(以下統稱:商戶或用人單位);與園區內眾創空間/孵化器管理公司簽訂入孵合同,並在園區註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商戶或用人單位);在園區用人單位就職的正式員工。申請扶持的單位和個人須符合本細則第六條“申報條件”。與福建跨境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入駐園區的,參加執行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第六條涉及的扶持資金由區財政撥付,其中第18項工資補貼和住宿補貼由發展公司先從各級財政扶持平臺建設的專項資金中墊付,每年與區財政結算一次。
第四條 本細則涉及的扶持資金按以下流程申請:商戶提交申報材料——發展公司匯總審核(5個工作日)——區行政審批局牽頭審批(7個工作日)——扶持資金撥付發展公司(5個工作日)——發展公司將扶持資金支付給商戶(3個工作日)。補貼或獎金應支付給個人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個人。
第五條 創業場所免租金扶持實行承租人先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繳交租金,經考核符合免租金條件的,經區行政審批局牽頭核准後,給予相應的租金補貼。
第六條 扶持內容及申報條件
扶持內容 | 申報條件 |
(一)創業場所扶持 |
1.根據入園創業專案的產業分類、經營性質和投資規模,經評估給予公共辦公區至200平方米經營場所三年內免租金扶持(免租期限至2018年底)。 ——嵐綜管綜〔2015〕146號 | ①2017年6月底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並在園區註冊、所經營產業符合《平潭綜合實驗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正常運營滿6個月的企業。 ②企業法人代表或總經理(經理)的年齡在18-40周歲,本人在平潭工作時間每半年不少於3個月。 ③企業實繳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正式員工不少於6人,其中至少4人在園區工作時間每半年不少於3個月。 注:本項扶持採用一次認定、分期考核的做法,每半年考核一次,直到2018年12月底免租期結束。 |
2.經評估給予入園的服務兩岸青年創業的組織機構使用公共辦公區至100平方米辦公場所三年內免租金扶持(免租期限至2018年底)。 ——嵐綜管綜〔2015〕146號 | ①2017年6月底前簽訂招商服務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的社團、行業工會、仲介機構、高校等。 ②引進並服務的物件為年齡在18-40周歲的臺灣籍青年。 ③享受100平方米免租金的,一年內引進並服務的臺灣青年創業企業不少於3個、且正常運營滿6個月,每個企業的正式員工不少於3人,正式員工在平潭工作時間每半年不少於3個月。享受200平方米免租金的,一年內引進並服務的臺灣青年創業企業不少於6個、且正常運營滿6個月,每個企業的正式員工不少於6人,正式員工在平潭工作時間每半年不少於3個月。 注:本項扶持採用一次認定、分期考核的做法,每半年考核一次,直到2018年12月底免租期結束。 |
3.支援臺灣地區行業公會、社會團體等服務組織設立分支機搆。根據機構規模,給予免費使用200平方米以內的辦公經營場所。 ——閩嵐綜實管綜〔2014〕58號 |
4.根據准入專案的經營性質和產業分類,給予不超過五年、500平方米以內經營場所免租金扶持。 ——閩嵐綜實管綜〔2014〕58號 | ①2016年12月底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在園區註冊,從事眾創空間/孵化器運營管理或培訓服務,正式員工不少於10人,其中至少6人在園區工作時間每半年不少於3個月,擁有3人以上專職管理人員和創業導師等服務團隊,有為創業者提供溝通交流、培訓輔導、投融資、專案推介、產品發佈等服務記錄,正常運營滿6個月。引進並服務的企業不少於5個,且正常運營滿3個月,每個企業正式員工不少於3人且正式員工在園區工作時間不少於2個月。 ②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並在園區註冊,合同期內通過福建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注:符合上述其中一條的,可申請免租金扶持。該項扶持採用一次認定,分期考核的做法,每半年考核一次,直到五年免租期結束。 |
5.經授牌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給予不超過五年、300平方米以內經營場所免租金優惠。 ——閩嵐綜實管綜〔2014〕58號 |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並按合同履約,取得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工作站授牌。 |
(二)創業資金扶持 |
6.創業專案正常運營滿一周年、連續納稅6個月以上的,根據專案經營規模、實際運營狀態等,經評審給予5-20萬元創業資金扶持。 ——嵐綜管綜〔2015〕146號 | ①2017年6月底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或入孵合同,有較為詳細的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及投資計畫,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5萬元,正常運營滿一年,連續納稅滿6個月。 ②企業法人代表或總經理(經理)的年齡在18-40周歲,本人在平潭工作時間每半年不少於3個月;企業正式員工不少於5人,正式員工在園區工作的時間每半年不少於3個月。 注:納稅總額不足5萬元,可給予5萬元創業資金扶持;納稅總額超過5萬元,可給予10萬元創業資金扶持;納稅總額超過10萬元,可給予20萬元創業資金扶持。同一企業的創業資金扶持總額不高於20萬元。 |
7.根據創業專案的技術性、企業規模、經濟社會效益和市場發展前景等,經評審認定達到國內先進水準以上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至50萬元的創業投資扶持。 ——嵐綜管綜〔2015〕146號 | ①2017年6月底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或入孵合同,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20萬元,正常運營滿一年,連續納稅滿6個月。 ②企業法人代表或總經理(經理)的年齡在18—40周歲,本人在平潭工作的時間每半年不少於3個月;企業正式員工不少於10人,正式員工在園區工作時間每半年不少於3個月。 ③所經營產品或服務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通過福建省科技型企業備案。 ④連續2年營業總收入累計超過700萬元。 ⑤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注:符合上述①、②條和③、④條中的其中一條,可申請20萬元創業投資扶持;符合上述①、②、③條和④、⑤條中的其中一條,可申請50萬元創業投資扶持。 |
8.對入園的服務兩岸青年創業的組織機構,根據機構規模和實際開展業務績效給予10萬元以內的工作經費支持。 ——嵐綜管綜〔2015〕146號 | ①2017年6月底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在園區註冊,從事眾創空間/孵化器運營管理或培訓服務,正式員工不少於10人,其中至少6人在園區工作時間每半年不少於3個月,擁有3人以上專職管理人員和創業導師等服務團隊,有為創業者提供溝通交流、培訓輔導、投融資、專案推介、產品發佈等服務記錄,正常運營滿6個月。 ②引進並服務的企業不少於5個,且正常運營滿3個月,每個企業正式員工不少於3人且正式員工在園區工作時間不少於2個月。 |
9.對入園的服務兩岸青年創業的組織機構,經委託協助園區開展招商推介等活動,按活動規模、投入費用和實際成效給予20萬元以內的經費補助。 ——嵐綜管綜〔2015〕146號 | ①2017年6月底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和招商服務合同,正常運營滿6個月,擁有5人以上專職管理人員、且專職管理人員在園區工作時間每半年不少於3個月。 ②通過招商推薦引進入駐園區的企業不少於10個、且正常運營滿3個月,每個企業正式員工不少於3人,正式員工在園區工作的時間每半年不少於3個月。 |
10.根據准入專案的技術先進性,經評審認定,給予300萬元以內創業啟動資金補助。 ——閩嵐綜實管綜〔2014〕58號 | 在房屋租賃合同期內,以在本園區註冊企業名義申報並通過福建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注: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後一次性補助100萬元,其餘200萬元在企業正常運營的前提下,按每年50萬元,分四年支付。 |
11.對各類實驗室、研發中心、科技服務機構、企業技術中心,按項目的技術先進性等,給予200萬元以內的獎勵。 ——閩嵐綜實管綜〔2014〕58號 | ①2017年6月底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或入孵合同、正常運營滿一年、連續納稅6個月。 ②所研發項目符合《平潭綜合實驗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房屋租賃合同期內至少取得一項國家技術專利或省級以上科技獎勵,並成功實現技術成果轉化。 注:具備上述條件後可一次性獎勵50萬元。之後,在該項目持續研發或試生產或批量生產的前提下,按每年50萬元,分三年支付。 |
12.對經授牌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給予50萬元以內的資金補助。 ——閩嵐綜實管綜〔2014〕58號 |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並按合同履約,取得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工作站授牌。 注:取得授牌後一次性補助20萬元。之後,在工作站正常運轉的前提下,按每年10萬元,分三年支付。 |
(三)創業人才扶持 |
13.兩岸青年創業人才有關住房保障、生活津貼、安家補助、子女就學、社保醫保、個稅補貼等相關待遇按照閩嵐綜實管綜〔2014〕59號、閩嵐綜實管綜〔2014〕60號文及相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