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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購買文物(含古化石、珍貴藝術品、珍貴工藝美術品)出境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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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3 17:52 來自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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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購買文物(含古化石、珍貴藝術品、珍貴工藝美術品)出境注意事項
在大陸地區購買文物(含古化石、珍貴藝術品、珍貴工藝美術品),應特別注意文物保護法等規定,尤其攜帶出口之古物,更需經過申報許可: 根據大陸「海關法」等規定,「個人攜帶與托運、郵運出口的一切古化石和古舊的陶器、銅器、金銀器、玉石、竹木牙角雕刻、漆器、家具、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房用品,以及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均須事先經文物行政部門鑒定,並在攜運出口時,由攜運人(或代運單位)主動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行政部門鈐蓋的火漆標誌及加蓋『外匯購買』章的文物銷售發貨票,或文物行政部門開具的出口證明查驗放行。凡不符合手續者,按以下規定處理:攜運人已向海關申報但未經鑒定者,海關不予放行;攜運人未向海關申報或偽報物品名稱及規定者,不論是否藏匿,均按走私論處。」 若是行為構成「走私文物」罪責,依大陸「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至於刑事責任部分,依大陸「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併處沒收財產。」
2008/04/26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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