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 
註冊日期: 2006/06/13 17:52
來自 台北
文章: 1438
等級: 32; EXP: 48 HP : 0 / 787 MP : 479 / 39038
|
【案情】 夏顯明與陳枝英於2000年10月結婚,2001年7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夏小亮(化名)。2006年5月,夏顯明與陳枝英由於感情破裂而離異,夏小亮隨母親陳枝英生活,夏顯明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撫養、教育費5萬元。2007年3月,陳枝英再婚,夏小亮隨母親陳枝英和繼父高海華生活。2007年10月,陳枝英將夏小亮的姓名改為高小亮。夏顯明得知後,多次與陳枝英交涉,均未奏效。無奈,夏顯明一紙訴狀遞到法院,要求將高小亮恢復為原來的姓名夏小亮。
【意見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未成年子女父母離婚後,一方是否有權擅自改變子女姓氏問題。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但沒有規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任意改變子女的姓名,因此,陳枝英將夏小亮的姓氏變更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由於夏顯明與陳枝英離婚,且孩子夏小亮隨母親生活,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因此,陳枝英將夏小亮的姓氏更改,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評析】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父母離婚後,父母任何一方變更子女姓名問題,對此我們應當明確的是:
陳枝英擅自將夏小亮改為高小亮,是違背法律的行為,法律是不容許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但法律沒有規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將子女的姓名隨意更改。因此,陳枝英將兒子的姓氏改為其再婚丈夫的姓氏是沒有法律根據的。父母雙方離婚時,子女年幼不能表達自己意志的,父母雙方可以協商改變子女原用姓名。
另外,父母離婚後,父母任何一方未經對方許可,單方面將子女的姓氏變更是不妥當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異議,另一方應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本案的夏顯明與陳枝英離婚後,在未取得夏顯明的同意的情況下,陳枝英單方將夏小亮的姓氏改為其再婚丈夫的姓氏,使子女既非隨父姓,也非隨母姓,而是隨繼父姓,顯然與相關的法律規定相違背。夏顯明的訴訟請求應依法支持。
2009/02/25 2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