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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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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因存款被他人異地用假存摺冒領的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鄖縣郵政局賠償儲戶李某存款損失8040元。
2007年9月19日,李某在鄖縣郵政局所屬的譚家灣郵政儲蓄所存款並設定密碼,取得活期存摺一本及銀聯卡一張。截止2007年10月4日,存摺餘額為8524.18元。同年10月27日,李某存款時發現存摺餘額不對,經詢問得知,其存款於2007年10月8日被他人在廣東省中山市一郵政儲蓄所用“存摺”支取8000元、扣收手續費40元。李某認為自己的存摺、銀聯卡、身份證均未丟失,而存款不翼而飛,為此將鄖縣郵政局告上法庭。
鄖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郵政儲蓄所屬於商業銀行的一種,根據《商業銀行法》,其有保障存款人的存款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犯的法定義務。李某的存款被他人異地用假存摺冒領,說明鄖縣郵政局沒有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其主觀上雖無過錯,但客觀上造成了損害,應依法承擔無過錯民事責任。遂依法判決鄖縣郵政局賠償李某存款損失8040元。
鄖縣郵政局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此案經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9/02/25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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