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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司法考試 -- 經驗交流] 司法考試:司法考試重點法條800條記憶版(201~30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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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3 17:52 來自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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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對於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出售毒品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20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精神藥品罪主體必須是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與單位。 203、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償提供上述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204、明知是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的,不管是有償提供還是無償提供,均應認定為走私、販賣毒品罪。 205、強姦後迫使賣淫,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以組織賣淫罪或者強迫賣淫罪從重處罰(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不另定其他罪名。 206、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對被組織人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活動的,應當作為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不實行數罪並罰。如這些行為是對被組織者以外的其他人實施的,即被組織者與被引誘、容留、介紹者具有不同一性時,仍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並罰。 207、行為人明知他人患有嚴重性病而組織、強迫或引誘、容留、介紹他們賣淫的,除符合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與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構成要件外,還構成傳播性病罪的教唆犯與幫助犯(想像競合),不實行數罪並罰,以前述幾項罪定罪處罰。 208、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計程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刑法第358條組織他人賣淫罪、強迫他人賣淫罪或者第359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定罪處罰。 209、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或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論處。 210、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211、將國有資產或者罰沒財物私自分給單位少數成員的,應認定是共同貪污行為。私分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才成立私分國有資產罪;而私分罰沒財物罪無此要求。 212、斡旋受賄罪中,索取或收受請托人財物,都須以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為條件。 213、單位受賄罪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都須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條件。 214、因被勒索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以行賄犯罪論;行為人為了謀取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亦不構成行賄罪。 215、單位行賄罪的成立,要求情節嚴重。 216、單位不能成立介紹賄賂罪的主體。 217、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要求情節嚴重。 218、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後又故意或者過失洩露該國家秘密的,屬於吸收犯,應從一重罪論處。 219、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非低價出售的,應認定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 220、徇私枉法罪的成立,要求枉法裁判發生在刑事審判領域。 枉法裁判罪則表現為在民事、行政審判領域枉法裁判。 221、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為,同時又構成刑法第385條規定之受賄的,依重罪定罪處罰。 222、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甲類)或流行(乙類),情節嚴重的,才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223、犯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如行為又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構成要件,應從一重罪處罰。 224、軍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構成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225、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的主體:軍人。 226、軍人洩露軍事秘密以外的其他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構成故意(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 227、軍職人員駕駛軍用裝備車輛,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程,情節嚴重,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如果僅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事故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228、軍職人員秘密竊取或公然奪取部隊除槍支、彈藥、爆炸物以外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構成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軍職人員竊取、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則仍構成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229、刑法未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其最低額不能少於1000元。對未成年人應從輕或減輕判處罰金,但其最低額不能少於500元。 230、財產刑由一審法院執行。 231、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予以認定。 232、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執行1.5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時間間隔應當在一年以上。 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一次減2——3年有期徒刑以後,再減刑時,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於2年。 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可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233、對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一般不適用減刑;如在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予以減刑。 234、無期徒刑罪犯,如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後可以減刑。對確有悔改表現或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減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235、對死緩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於12年。 236、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遺棄,致使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應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237、對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238、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239、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民法 240、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 241、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242、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符合規定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三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243、企業法人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不應自行成立清算組) 244、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245、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協議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法律或協議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246、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247、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48、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49、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250、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 251、合同對專利申請權無約定的,完成發明創造的當事人享有申請權。 252、合同對科技成果的使用權沒有約定的,當事人都有使用的權利。 253、合同一方將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民法通則)。 254、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255、暫時無力償還債務,經債權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決,可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256、當事人一方由於上級機關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 257、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責。(唯一免責事由) 258、地面施工致人損害行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證明其已僅法定警示義務,主觀上無過錯,否則應認定其有過錯。 259、建築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即一旦發生建築物致人損害的後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260、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為無過錯責任,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證明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可以免責。 261、有財產的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不足部分,單位不予賠償)。 262、中國公民定居國外的,其民事行為能力可適用定居國法律。 263、涉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 26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雙方國籍相同或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265、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66、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在不具備診斷、鑒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當地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係人沒有異議為限。 267、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 268、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按民法通則第16條第3款或第17條第2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269、有關組織依法指定監護人後,被指定人不服的,應在接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人關係處理。 270、監護人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271、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順序的限制。 272、民法通則中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公民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 273、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274、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275、未起字型大小的個人合夥,合夥人在民事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起字型大小的個人合夥,應以依法核准登記的字型大小為訴訟當事人,並由合夥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 276、合夥人以個人財產出資,合夥的盈餘分配所得用於家庭成員生活的,應先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不足部分以合夥人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277、行為人在神智不清的狀態下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278、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品質、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想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認定為重大誤解。 279、對於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法院可酌情予以變更或撤銷。 280、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不可能發生的,應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 281、凡依法或依約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認定行為無效。 282、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侵權之訴處理。 283、因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權屬爭議,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對行政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訴;因侵權糾紛起訴的,法院可直接受理。 284、被擔保的經濟合同確認無效後,如果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 285、公民之間的生產借貸性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 286、贈與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287、返還的不當得利,應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 288、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289、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當事人均無過錯,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處理。 290、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291、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292、在幼稚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293、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294、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295、定居國外的我國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其行為是在我國境內所為,適用我國法律;在定居國所為,可以適用其定居國法律。 296、無國籍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適用其定居國法律;如未定居的,適用其住所地國法律。 297、有雙重或者多重國籍的外國人,以其有任何或與其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 298、外國法人以其註冊登記地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確定。 299、侵權行為地法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如兩者不一致時,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300、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此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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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4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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