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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一級、二級建造師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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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3 17:52 來自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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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建造師制度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專案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築施工企業專案經理資質核准,由註冊建造師代替,並設立過渡期”。人事部、建設部依據國務院上述要求決定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出臺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 建造師級別 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英文分別譯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建設部負責編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建造師執業資格的培訓等有關工作。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並組織考試的制度。建設部負責擬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 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註冊條件的人員,經過註冊登記後,即獲得一級或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註冊後的建造師方可受聘執業。建造師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滿前,要辦理再次註冊手續。一級註冊建造師資格證書全國通用,二級註冊建造師在省內有效。 建造師的定位與職責 建造師是以專業技術為依託、以工程項目管理為主業的執業註冊人員,近期以施工管理為主。建造師是懂管理、懂技術、懂經濟、懂法規,綜合素質較高的複合型人員,既要有理論水準,也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組織能力。建造師註冊受聘後,可以建造師的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專案經理、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在行使項目經理職責時,一級註冊建造師可以擔任《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規定的特級、一級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專案經理;二級註冊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專案經理。大中型工程項目的專案經理必須逐步由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但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的人員能否擔任大中型工程項目的專案經理,應由建築業企業自主決定。
2008/11/21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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