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律師資格 今年起你我能考
類別 : 在職進修訊息
永誠證照達人發佈於2008/4/19
大陸昨天宣布,開放台灣民眾報考今年的大陸司法考試,取得在大陸法律職業資格及證書,即取得大陸執業律師資格。報名和考試的時間、地點尚待公告。

大陸的國家司法考試每年一次,通常都定在每年九月第三周的周六和周日。大約五月底公告考試時間,六月網上預報名,七月到現場確認身分,九月確定考試時間。有心報考的台灣民眾,可以在中共司法部網站查看相關的資訊。
1994年大陸曾開放台灣民眾報考大陸律師資格,後來因相關配套措施無法配合和運作,只開放一年就關閉,台灣法界人士此後一直無法參加大陸的律師考試。昨天,大陸重新開放台灣民眾報考大陸律師資格,向台灣專業人士招手。

中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司司長丁露昨天在國台辦例行記者會上表示,今年起,符合大陸「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台灣民眾都可以報名大陸的司法考試。合格後,中共國務院司法部門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並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報名的資格主要有:一、具有台灣居民身分;二、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三、大學以上學歷;四、行為良好,沒有犯罪紀錄;五、沒有取得其他國家國籍。

學歷部分,若在大陸高等院校學習,取得大學以上學歷證書,可直接報名。持有台灣、香港、澳門或國外學歷或學位者,須經過中共教育部的學歷認證才可報名參加考試。

台灣民眾報名與大陸民眾的報名工作將同步進行。考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在中共司法部指定的網站上,先進行網上預報名。之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報名現場進行確認,然後領取准考證。

報名方式因不同居住地點有不同做法:一、在大陸居住的台灣民眾,應該到所住地區所指定司法行政機關的報名地點進行現場報名或確認,並按統一規定,按照規定科目進行考試。二、居住在香港或澳門的台灣民眾,應當到司法部專門委託香港、澳門承辦考試的機構所組織的報名地點來進行確認,領取准考證。三、居住在台灣、國外的台灣民眾,大陸司法部將指定地區專門地點,進行身份確認,並按照統一安排、規定科目進行考試。

丁露表示,針對居住海外和台灣的民眾,大陸司法部將選擇合適的口岸城市,專門設立報名點和考點,在這些地方組織報名和考試。具體的報名時間地點、考試的時間地點,將在今年大陸司法考試的公告當中及時公告。

文章轉載自:聯合報╱特派記者汪莉絹/北京報導

永誠貼心叮嚀:大陸於今年起開放台灣人考取大陸律師,報考資格須要有大陸大學以上的學歷證書,或是須持有大陸教育部的學歷認證可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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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告

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正案的規定,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

2001年10月31日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規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檢察官、律師隊伍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

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第三條國家司法考試應當公平、公正。

第四條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組成國家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就國家司法考試的重大事項進行協商。

第五條國家司法考試由司法部負責實施。

第二章考試

第六條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具體考試時間在舉行考試3個月前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

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第八條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

國家司法考試的命題範圍以司法部制定並公布的《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准。

第九條國家司法考試採用閉卷的方式。

第十條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成績由司法部公布。

第三章考試組織

第十一條司法部設立專門機構具體承辦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考場設置、考試紀律、監考、評卷等考務事項,由司法部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設立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具體考務工作。

第四章報名條件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

(五)品行良好。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証的;

(三)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曾被處以2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第五章資格授予

第十五條國家司法考試每年度的通過數額及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後公布。

第十六條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証書》。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証書》的,由司法部確認無效。

第六章責任

第十八條應試人員有作弊等違紀行為的,視情節、後果分別給予警告、確認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理。具體處理辦法由司法部規定。

第十九條考試工作人員有違紀行為的,視情節、後果給予相應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具體辦法由司法部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根據需要,可以在少數民族地區使用民族語言文字試卷進行考試。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的修改和解釋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後,司法部公布。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