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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司法考試 -- 經驗交流] 司法考試:司法考試重點法條800條記憶版(401~5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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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6/06/13 17:52
來自 台北
文章: 1438
等級: 32; EXP: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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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 : 479 / 42136
  401、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0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03、一般保證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404、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05、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方位內免除保證責任。

  40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預先行使追索權。

  407、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408、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409、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410、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411、當事人以恰他財產抵押的,可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412、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未履行前述義務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413、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414、抵押人的行為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415、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416、依照擔保法規定以承包的荒地的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417、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不得轉讓。

  418、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419、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植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420、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21、以依法可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422、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

  423、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424、當事人在合同中可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425、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價值應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426、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27、當事人對由民事關係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428、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第60條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29、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430、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431、當事人約定的或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432、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433、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內部協議不具有對外抗辯效力)

  434、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請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35、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436、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437、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438、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439、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定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440、[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441、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442、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443、一般保證訴訟時效的計算: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444、連帶保證訴訟時效的計算: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445、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446、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47、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448、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產程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式終結後六個月內提出。

  449、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450、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51、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452、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453、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454、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准。

  455、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抵押物的從物。

  456、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最高院早先已有過類似的司法解釋)

  457、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

  458、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459、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

  460、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

  461、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462、當事人對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額、最高額抵押期間進行變更,以其變更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63、出質人以間接佔有的財產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佔有人時視為移交。佔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後,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為無效。

  464、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65、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66、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67、以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

  468、質權人向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行使質權時,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拒絕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

  469、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

  470、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其承擔的義務或者合同的特殊約定相抵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71、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佔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472、債權人與債務人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寬限期的,債權人可以不經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權。

  473、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474、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75、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476、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477、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搆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糾紛案件中可以將該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搆提供保證的除外。

  478、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訴訟,債權人提起反訴的,保證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不能列為原被告)

  479、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擔保物權時,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48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當事人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債務人與保證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481、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482、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483、在主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擔保合同未經審判,人民法院不應當依據對主合同當事人所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直接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484、擔保法所稱“不能清償”,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後,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

  485、擔保法施行以前發生的擔保行為,適用擔保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
  擔保法施行以後因擔保行為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擔保法解釋公佈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擔保法解釋。
  擔保法施行以後因擔保行為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擔保法解釋公佈施行後尚在一審或二審階段的,適用擔保法及其解釋。

  486、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487、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488、未與中國簽訂協定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489、著作權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檔,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90、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491、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492、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493、著作權由作者享有的職務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494、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十二項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495、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496、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97、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
  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498、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所列情況下的法律責任承擔有很大的不同,若能詳記為好。否則應該比較清晰的掌握他們之間的區別。在此不一一列舉。

  499、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500、著作權法第二條所稱出版,是指作品的複製、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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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4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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