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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司法考試 -- 經驗交流] 司法考試:司法考試重點法條800條記憶版(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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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3 17:52
來自 台北
文章: 1438
等級: 32; EXP: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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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區別:前罪是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發行;而後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等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
  既未經批准,又採取欺詐凡是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按重罪定罪量刑;但由於兩罪法定刑相同,故應比較觸犯法條的嚴重程度定罪。

  102、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的區別:(1)前罪是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後罪是非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2)前罪包括非法發放貸款的一切行為,後罪只是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3)前罪要求造成重大損失,後罪只要求造成較大損失。

  103、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集資,數額較大。(關鍵在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04、區分貸款詐騙罪與借貸糾紛、高利轉貸罪的關鍵,是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非法佔有的目的。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判斷:(1)申請貸款時是否使用了刑法規定的詐騙手段;(2)取得貸款後是否按貸款用途使用;(3)是否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4)是否攜帶貸款潛逃;(5)到期後是否積極準備償還貸款。

  105、信用證詐騙罪不以數額較大為犯罪構成要件。

  106、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不能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而應依刑法第2164條規定的盜竊罪定罪處罰。

  107、保險詐騙罪的主體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保險金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如放火罪和保險詐騙罪並罰,故意殺人罪和保險詐騙罪並罰)

  108、犯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09、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構成抗稅罪。

  110、騙取出口退稅罪,只有在沒有繳納稅款的情況下才可能成立。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假報出口等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成立偷稅罪。對於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則應認定為騙取出口退稅罪,與偷稅罪實行並罰。

  111、非法購買真、偽兩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量累計計算,不實行數罪並罰。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實行數罪並罰。

  112、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罪定罪處罰。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113、擅自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的,以及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似的商標的行為,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114、如行為人事先與假冒注冊商標的人通謀,然後分工合作。其中有的人製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人負責銷售,則構成共同犯罪。對行為人均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犯論處。

  115、侵犯著作權罪,須以營利為目的,且違法所得較大(個人為5萬元以上,單位為20萬元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116、利用廣告,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同時又對自己或者他人的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同時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和虛假廣告罪,擇一重罪處罰。

  117、凡是符合金融詐騙罪構成要件的,即使是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也應以金融詐騙罪論處(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

  118、對於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死亡的,聚眾“打砸搶”致人死亡的,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119、對於過失致人重傷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直接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120、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主體是已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主體則須已滿16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121、對於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122、強姦罪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婦女可以成為強姦罪的教唆犯、幫助犯,也可以成為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

  123、以勒贖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以綁架罪論處。

  124、綁架他人後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想像競合犯)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吸收犯),以綁架罪從重處罰(處死刑)。

  125、行為人出於其他目的與動機殺害被害人後,謊稱綁架了被害人而向被害人的近親屬勒索財物的,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與敲詐勒索罪,實行數罪並罰。

  126、拐賣婦女、兒童並姦淫被拐賣婦女的;或者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或者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或者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都屬於刑法第240條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八項情形之一,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127、拐賣婦女、兒童,對被害人故意殺害、重傷,則應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並罰。

  128、收買被拐賣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129、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以非法拘禁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侮辱罪定罪處罰。

  130、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對前述兩項的犯罪行為並有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131、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13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133、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對其首要分子以該罪對最處罰;對其他參與者不予處罰。但是,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134、誣告陷害罪必須是故意捏造犯罪事實,且須是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方面的追究。

  135、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言辭、文字),公然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侮辱罪與誹謗罪的區別在於:
  (1)誹謗罪只能採取口頭或者文字的方法,不可能使用暴力;而侮辱罪既可以採取口頭、文字的方法,也可以採用暴力方法。
  (2)誹謗罪必須有捏造並散佈有損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的行為;而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體事實,也可以用真實事實損害他人名譽。

  136、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主體為一般自然人的犯罪;而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主體為郵政工作人員。

  137、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論,從重處罰。

  138、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

  139、實施破壞選舉罪時,其手段又觸犯其他罪名的,通常應從一重罪論處。如以暴力手段破壞選舉致人重傷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140、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從重處罰。

  141、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配偶而與之結婚或同居的行為。現役軍人有上列情形的,也構成此罪。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們的配偶都是現役軍人的,不構成此罪。

  142、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從重處罰(處2年——7年有期徒刑)。行為人有意識的造成被害人傷害或死亡的,不構成虐待罪而構成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但是在情節惡劣的經常性虐待過程中,其中一次產生傷害或殺人故意而實施傷害或者殺人行為的,則構成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並罰。
  143、遺棄罪與虐待罪的區別:前罪主體是在法律上負扶養義務且有扶養能力之人,後罪主體則只要求是家庭成員;前罪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履行扶養義務,後罪是有意識地給被害人造成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前罪主要表現為不作為,後罪主要表現為作為;前罪物件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後罪物件則可以是家庭任何成員。

  144、拐騙兒童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收養或使喚、奴役。拐賣兒童罪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出賣牟利。

  145、搶劫罪中搶劫的財物也可以是違禁品。

  146、(1)為了事後圖財,先將被害人殺死的,屬於故意殺人,成立故意殺人罪,而不成立搶劫罪;(2)為了取得財物,當場使用暴力將被害人殺死後取走財物的,成立搶劫罪,屬於搶劫罪的加重情節;(3)搶劫財物後,為了滅口而殺害他人的,成立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並罰;(4)由於其他原因故意實施殺人行為致人死亡的,然後產生非法佔有財物意圖,進而取得財物的,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

  147、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48、搶奪罪以數額較大為要件。

  149、攜帶兇器搶奪公私財物的,應認定為搶劫罪。

  150、聚眾哄搶罪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定罪處罰,對一般參加者不得定罪處罰。

  151、敲詐勒索罪以數額較大為成立要件。行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是合法的,但行為人以此相威脅而索取財物的,成立敲詐勒索罪。

  152、盜竊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條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罪處罰。

  153、盜竊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154、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155、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156、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採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157、盜竊後為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並罰。

  158、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號碼或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159、詐騙未遂但情節嚴重的,應以詐騙罪(未遂)論處。

  160、向自動售貨機內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商品,數額較大的,不成立詐騙罪只成立盜竊罪。

  161、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成立詐騙罪。

  162、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將專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挪作他用,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163、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的構成刑法第368條的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而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164、妨害公務罪中,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採用暴力、威脅方法,而對於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則不要求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只須故意阻礙),但必須造成嚴重後果。

  165、妨害公務罪中,暴力行為如果觸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為致人重傷、搶奪執法人員槍支等,應視為想像競合犯,原則上以一重罪論處。

  166、同時有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行為的,只認定為一罪,不實行數罪並罰。

  167、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後,又利用該公文、證件、印章實施其他犯罪的,從一重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並罰。(牽連犯)

  168、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不認定為盜竊罪或搶奪罪。

  169、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竊取他人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的,從一重罪處罰。

  170、成立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必須不是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國家秘密。否則成立刑法第111條規定之罪。

  171、非法生產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後又非法使用的,只成立非法生產間諜專用器材罪。

  172、利用電腦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其目的行為定罪處罰。

  173、只有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174、只要首要分子才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175、刑法第292條所列四種情形是聚眾鬥毆的加重情節,而第293條所列四種情形是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情節。

  176、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又實施了其他犯罪的,實行數罪並罰。

  177、對同一犯罪內容同時實施教唆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或者用傳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此種情況應按照吸收原則,從一重罪處罰。

  178、如果行為人分別對不同物件進行教唆與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物件教唆此罪而傳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則應按所教唆的罪和傳授犯罪方法實行數罪並罰。

  179、非法、遊行、示威罪的主體是、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遊行、示威的一般參加者不成立此罪。

  180、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成立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這裏的致人死亡是指導致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

  181、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製造、散佈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182、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或者幼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以強姦罪、姦淫幼女罪、詐騙罪定罪處罰。

  183、行為人不是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的,只是單純的參加賭博的行為,不成立賭博罪。

  184、對以賭博為名騙取他人財物的,宜認定為詐騙罪。

  185、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計程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包庇罪論處。

  186、刑法第318條所列七項情形,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加重情節。其中(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四)剝奪或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都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不再定其他罪名。

  187、在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過程中,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188、犯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189、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從重處罰(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90、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偷越國(邊)境叛逃的,按叛逃罪處理,不另定偷越國(邊)境罪。

  191、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與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區別:(1)前罪主體僅限於過於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後罪則可是一般自然人和單位。(2)前罪對象僅限於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後罪則可以是國家、集體、個人收藏的文物,但以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為標準。(3)前罪僅限於向國內的非過於單位或者個人;後罪則向外國人。

  192、搶奪、竊取國家檔案的,以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定罪處罰。

  193、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不惜是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危險的行為。

  194、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主體須是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

  195、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主體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其要求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則只要求足以危害人身健康。

  196、醫療事故罪必須是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

  197、已滿14周歲不滿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可以成為販賣毒品罪的主體;走私、運輸、製造毒品罪的主體必須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198、行為人在一次走私活動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貨物的、物品的,一般應按走私毒品罪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實行數罪並罰。

  199、行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牟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而非販賣毒品罪;但行為人以為是真毒品而販賣,事實上有可能販賣毒品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未遂)。

  200、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包庇罪、窩藏罪與窩藏贓物罪,而應認定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藏毒品、毒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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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4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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