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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諮詢師】心理諮詢師必知:未來五年中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正式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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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3 17:52
來自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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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身心靈工作,欲前往大陸發展者,您一定要了解~

2015 年 6 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關於衛生計生委等部門未來五年的全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該規劃從人民群眾的精神衛生服務需求著眼,積極營造理解、接納、關愛精神障礙患者的社會氛圍,促進公眾心理健康,推動社會和諧發展。規劃主要包括了未來五年精神衛生領域的具體的目標、策略及措施、保障措施及督導與評估,這將加強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工作,推動精神衛生事業的全面發展。

規劃詳細介紹如下:

全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5—2020 年)

衛生計生委 中央綜治辦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殘聯

精神衛生是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公共衛生問題和社會問題。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維護和增進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重要內容,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創新社會治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對於建設健康中國、法治中國、平安中國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加強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工作,推動精神衛生事業全面發展,制定本規劃。

一、規劃背景

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精神衛生工作,先後採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動精神衛生事業發展。特別是“十二五”期間,精神衛生工作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舉措,被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視與支持下,有關部門加強協作,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的貫徹落實,組織實施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安排資金改擴建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改善精神障礙患者就醫條件,通過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案和重大公共衛生專項支持各地開展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服務,將嚴重精神障礙納入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重大疾病保障及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範圍,依法依規對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強制醫療,積極開展復員退伍軍人、流浪乞討人員、“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人員中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各地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落實政府責任,完善保障機制,強化工作措施,深入開展嚴重精神障礙管理治療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各級精神衛生工作政府領導與部門協調機制逐步建立,全國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和服務網路基本形成。截至 2014 年底,全國已登記在冊嚴重精神障礙患者 430 萬人,其中 73.2% 的患者接受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隨訪管理及康復指導服務。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生活節奏明顯加快,心理應激因素日益增加,焦慮症、抑鬱症等常見精神障礙及心理行為問題逐年增多,心理應激事件及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案(事)件時有發生,老年癡呆症、兒童孤獨症等特定人群疾病干預亟需加強,我國精神衛生工作仍然面臨嚴峻挑戰。

目前,我國精神衛生服務資源十分短缺且分佈不均,全國共有精神衛生專業機構 1650 家,精神科床位 22.8 萬張,精神科醫師 2 萬多名,主要分佈在省級和地市級,精神障礙社區康復體系尚未建立。部分地區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發現、隨訪、管理工作仍不到位,監護責任難以落實,部分貧困患者得不到有效救治,依法被決定強制醫療和有肇事肇禍行為的患者收治困難。公眾對焦慮症、抑鬱症等常見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認知率低,社會偏見和歧視廣泛存在,諱疾忌醫多,科學就診少。總體上看,我國現有精神衛生服務能力和水準遠不能滿足人民群眾的健康需求及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管理的需要。世界衛生組織《2013—2020 年精神衛生綜合行動計畫》提出,心理行為問題在世界範圍內還將持續增多,應當引起各國政府的高度重視。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以健全服務體系為抓手,以加強患者救治管理為重點,以維護社會和諧為導向,統籌各方資源,完善工作機制,著力提高服務能力與水準,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權益,維護公眾身心健康,推動精神衛生事業全面發展。

(二)總體目標。到 2020 年,普遍形成政府組織領導、各部門齊抓共管、社會組織廣泛參與、家庭和單位盡力盡責的精神衛生綜合服務管理機制。健全完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的精神衛生預防、治療、康復服務體系,基本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衛生服務需求。健全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顯著減少患者重大肇事肇禍案(事)件發生。積極營造理解、接納、關愛精神障礙患者的社會氛圍,提高全社會對精神衛生重要性的認識,促進公眾心理健康,推動社會和諧發展。

(三)具體目標。

到2020年:

1.精神衛生綜合管理協調機制更加完善。省、市、縣三級普遍建立精神衛生工作政府領導與部門協調機制。70% 的鄉鎮(街道)建立由綜治、衛生計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殘聯、老齡等單位參與的精神衛生綜合管理小組。

2.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和網路基本健全。健全省、市、縣三級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服務人口多且地市級機構覆蓋不到的縣(市、區)可根據需要建設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其他縣(市、區)至少在一所符合條件的綜合性醫院設立精神科。積極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相關工作。

3.精神衛生專業人員緊缺狀況得到初步緩解。全國精神科執業(助理)醫師數量增加到4萬名。東部地區每 10 萬人口精神科執業(助理)醫師數量不低於 3.8 名,中西部地區不低於 2.8 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普遍配備專職或兼職精神衛生防治人員。心理治療師、社會工作師基本滿足工作需要,社會組織及志願者廣泛參與精神衛生工作。

4.嚴重精神障礙救治管理任務有效落實。掌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數量,登記在冊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率達到 80% 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療率達到 80% 以上,符合條件的貧困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全部納入醫療救助,患者肇事肇禍案(事)件特別是命案顯著減少,有肇事肇禍行為的患者依法及時得到強制醫療或住院治療。

5.常見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防治能力明顯提升。公眾對抑鬱症等常見精神障礙的認識和主動就醫意識普遍提高,醫療機構識別抑鬱症的能力明顯提升,抑鬱症治療率在現有基礎上提高 50%。各地普遍開展抑鬱症等常見精神障礙防治,每個省(區、市)至少開通1條心理援助熱線電話,100% 的省(區、市)、70% 的市(地、州、盟)建立心理危機干預隊伍;發生突發事件時,均能根據需要及時、科學開展心理援助工作。

6.精神障礙康復工作初具規模。探索建立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社區康復機構及社會組織、家庭相互支援的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體系。70% 以上的縣(市、區)設有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機構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社會組織開展康復工作。在開展精神障礙社區康復的縣(市、區),50% 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區康復服務。

7.精神衛生工作的社會氛圍顯著改善。醫院、學校、社區、企事業單位、監管場所普遍開展精神衛生宣傳及心理衛生保健。城市、農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識知曉率分別達到 70%、50%。高等院校普遍設立心理諮詢與心理危機干預中心(室)並配備專職教師,中小學設立心理輔導室並配備專職或兼職教師,在校學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識知曉率達到 80%。

三、策略與措施

(一)全面推進嚴重精神障礙救治救助。

加強患者登記報告。各級衛生計生、綜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殘聯等單位要加強協作,全方位、多管道開展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日常發現登記和發病報告。村(居)民委員會要積極發現轄區內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可應其家屬請求協助其就醫。具有精神障礙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要落實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制度,按要求報告確診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轄區內的確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要及時登記,並錄入國家嚴重精神障礙資訊管理系統。

做好患者服務管理。各地要按照“應治盡治、應管儘管、應收盡收”的要求,積極推行“病重治療在醫院,康復管理在社區”的服務模式,對於急性期和病情不穩定的患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及時轉診到精神衛生專業機構進行規範治療,病情穩定後回到村(社區)接受精神科基本藥物維持治療。各級綜治組織應當協調同級相關部門,推動鄉鎮(街道)建立精神衛生綜合管理小組,動員社區組織、患者家屬參與居家患者管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要求,為轄區內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建立健康檔案,提供隨訪管理、危險性評估、服藥指導等服務。基層醫務人員、民警、民政幹事、綜治幹部、網格員、殘疾人專職委員等要協同隨訪病情不穩定患者,迅速應對突發事件苗頭,協助患者及其家屬解決治療及生活中的難題。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研究建立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收治管理機制,暢通有肇事肇禍行為或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收治管道,設立應急醫療處置“綠色通道”,並明確經費來源及其他保障措施。中央財政繼續通過重大公共衛生專項對各地嚴重精神障礙管理治療工作予以支援。

落實救治救助政策。各地要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等制度的銜接,發揮整合效應,逐步提高精神障礙患者醫療保障水準。對於符合條件的貧困患者,要按照有關規定,資助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對其難以負擔的基本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對於無法查明身份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和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費用,要按照有關規定,先由責任人、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以及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等管道支付;無上述管道或上述管道費用支付有缺口時,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對於因醫保統籌地區沒有符合條件的精神衛生專業機構而轉診到異地就醫的患者,醫保報銷比例應當按照參保地政策執行。民政、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研究完善符合精神障礙診療特點的社會救助制度,做好貧困患者的社會救助工作。對於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各級民政部門要及時納入低保;對於不符合低保條件但確有困難的,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應當通過臨時救助等措施幫助其解決基本生活困難。

完善康復服務。各地要逐步建立健全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體系,大力推廣社會化、綜合性、開放式的精神障礙和精神殘疾康復工作模式,建立完善醫療康復和社區康復相銜接的服務機制,加強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對社區康復機構的技術指導。研究制定加快精神衛生康復服務發展的政策意見,完善精神衛生康復服務標準和管理規範。加強復員退伍軍人、特困人員、低收入人員、被監管人員等特殊群體中精神障礙患者的康復服務保障。隨著保障能力的提升,逐步擴大基本醫療保險對符合條件的精神障礙治療性康復服務專案的支付範圍。開展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機構示範性專案建設,促進社區康復機構增點拓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源提供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回歸社會。

(二)逐步開展常見精神障礙防治。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開展醫務人員精神障礙相關知識與技能培訓,高等院校要加強對其心理諮詢機構工作人員和學生工作者相關知識與技能培訓,對就診或求助者中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及時提供就醫指導或轉診服務。精神衛生專業機構要建立會診、轉診制度,指導其他醫療機構正確識別並及時轉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要按照精神障礙分類及診療規範,提供科學規範合理的診斷與治療服務,提高患者治療率。各地要將抑鬱症、兒童孤獨症、老年癡呆症等常見精神障礙作為工作重點,關注婦女、兒童、老年人、職業人群的心理行為問題,探索適合本地區實際的常見精神障礙防治模式,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為抑鬱症患者提供隨訪服務。充分發揮中醫藥的作用,加強中醫醫療機構精神類臨床科室能力建設,鼓勵中醫專業人員開展常見精神障礙及心理行為問題防治和研究。

(三)積極開展心理健康促進工作。

各地要依法將心理援助內容納入地方各級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依託現有精神科醫師、心理治療師、社會工作師和護士,分級組建突發事件心理危機干預隊伍,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發生突發事件後及時組織開展心理援助。鼓勵、支援社會組織提供規範的心理援助服務資訊,引導其有序參與災後心理援助。具備條件的城市要依託 12320 熱線及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建設心理援助熱線和網路平臺,向公眾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務。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應當配備心理治療人員,為精神障礙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專業的心理衛生服務。綜合性醫院及其他專科醫院要對就診者進行心理健康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向轄區內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設置心理健康教育機構並配備專職人員,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機制,制訂校園突發危機事件處理預案。高等院校要與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建立穩定的心理危機干預聯動協調機制,並設立心理健康教育示範中心。用人單位應當將心理健康知識納入崗前和崗位培訓,創造有益於職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環境。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要加強對被監管人員的心理諮詢和心理輔導。

(四)著力提高精神衛生服務能力。

加強機構能力建設。“十三五”期間,國家有關部門重點支持各地提高基層精神衛生服務能力。各地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大力加強縣級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和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機構服務能力建設。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委託同級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承擔精神衛生技術管理和指導職能,負責醫療、預防、醫學康復、健康教育、資訊收集、培訓和技術指導等工作。暫無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的地區,衛生計生部門要委託上一級或鄰近地區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承擔技術指導任務,並指定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相關業務管理。要鼓勵社會資本舉辦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和社區康復機構,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發揮其在精神衛生防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尚未建立強制醫療所的省(區、市),當地政府應當指定至少一所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履行強制醫療職能,並為其正常運轉提供必要保障。

加強隊伍建設。各地要建立健全精神衛生專業隊伍,合理配置精神科醫師、護士、心理治療師,探索並逐步推廣康復師、社會工作師和志願者參與精神衛生服務的工作模式。各級精神衛生專業機構要按照區域內人口數及承擔的精神衛生防治任務配置公共衛生人員,確保預防工作落實。每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至少配備 1 名專職或兼職人員承擔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管理任務。教育部門要加強精神醫學、應用心理學、社會工作學等精神衛生相關專業的人才培養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高等院校舉辦精神醫學本科專業;在醫學教育中保證精神病學、醫學心理學等相關課程的課時。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精神科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精神科護士培訓;開展在精神科從業但執業範圍為非精神衛生專業醫師的變更執業範圍培訓,以及縣級綜合醫院和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臨床類別執業醫師或全科醫師增加精神衛生執業範圍的上崗培訓。開展中醫類別醫師精神障礙防治培訓,鼓勵基層符合條件的精神衛生防治人員取得精神衛生執業資格。制訂支援心理學專業人員在醫療機構從事心理治療工作的政策,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完善心理治療人員職稱評定辦法。落實國家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政策,提高其待遇水準,穩定精神衛生專業隊伍。

(五)逐步完善精神衛生資訊系統。

國家有關部門將精神衛生納入全民健康保障資訊化工程。省級衛生計生部門要統籌建設本地區精神衛生資訊系統,並使其逐步與居民電子健康檔案、電子病歷和全員人口資料庫對接。承擔精神衛生技術管理與指導任務的機構要做好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資訊審核、分析等,定期形成報告,為相關部門決策提供依據。各地應當逐級建立衛生計生、綜治、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司法行政、殘聯等單位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資訊共用機制,重視並加強患者資訊及隱私保護工作。要依法建立精神衛生監測網路,基本掌握精神障礙患者情況和精神衛生工作資訊,有條件的地區每5年開展一次本地區精神障礙流行病學調查。

(六)大力開展精神衛生宣傳教育。

各地要將宣傳教育擺到精神衛生工作的重要位置。宣傳部門要充分發揮傳統媒體和新媒體作用,廣泛宣傳“精神疾病可防可治,心理問題及早求助,關心不歧視,身心同健康”等精神衛生核心知識,以及患者戰勝疾病、回歸社會的典型事例,引導公眾正確認識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正確對待精神障礙患者。要規範對有關肇事肇禍案(事)件的報導,未經鑒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稱謂進行報導,減少負面影響。教育、司法行政、工會、共青團、婦聯、老齡等單位要針對學生、農村婦女和留守兒童、職業人群、被監管人員、老年人等重點人群分別制訂宣傳教育策略,有針對性地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衛生宣傳,增進公眾對精神健康及精神衛生服務的瞭解,提高自我心理調適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政府領導。各地要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將精神衛生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訂年度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建立完善精神衛生工作政府領導和部門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作用,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切實加強本地區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要將精神衛生有關工作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點內容,統籌考慮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專業人才培養、專業機構運行保障等,推動精神衛生事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二)落實部門責任。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規定及相關政策要求,切實履行責任,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工作落到實處。綜治組織要發揮綜合治理優勢,推動精神衛生工作重點、難點問題的解決。各級綜治組織要加強調查研究、組織協調和督導檢查,將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考評,加大檢查考核力度,對因工作不重視、監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時,導致發生已登記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重大案(事)件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發展改革、衛生計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要按照“應治盡治、應管儘管、應收盡收”的要求,切實加強精神衛生防治網路建設。綜治、衛生計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殘聯等單位要強化協作,進一步完善嚴重精神障礙防治管理與康復服務機制。發展改革、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對包括精神障礙在內的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研究與指導。民政部門要會同殘聯、發展改革、衛生計生、財政等單位探索制訂支援精神障礙患者康復服務工作發展的保障政策,加強康復服務機構管理,不斷提高康復服務規範化、專業化水準。各級殘聯組織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有關規定和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提出的精神殘疾防治康復工作要求,推行有利於精神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開放式管理模式,依法保障精神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加強研究論證,探索心理諮詢機構的管理模式,制訂發展和規範心理諮詢機構的相關政策。

(三)保障經費投入。各級政府要將精神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精神衛生工作需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衛生工作所需經費,並加強對任務完成情況和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的考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地要扎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案和嚴重精神障礙管理治療工作,落實政府對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的投入政策。要建立多元化資金籌措機制,積極開拓精神衛生公益性事業投融資管道,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精神衛生服務和社區康復等領域。

(四)加強科學研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及研究機構要圍繞精神衛生工作的發展要求,針對精神分裂症等重點疾病,以及兒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點人群的常見、多發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開展基礎和臨床應用性研究。重點研發精神障礙早期診斷技術以及精神科新型藥物和心理治療等非藥物治療適宜技術。加強精神障礙流行病學調查、精神衛生法律與政策等軟科學研究,為精神衛生政策制訂與法律實施提供科學依據。促進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的生物、心理、社會因素綜合研究和相關轉化醫學研究。加強國際交流,吸收、借鑒和推廣國際先進科學技術及成功經驗,及時將國內外相關研究成果應用于精神衛生工作實踐。

五、督導與評估

衛生計生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規劃實施分工方案,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共同組織本規劃實施。各級政府要對規劃實施進展、品質和成效進行督導與評估,將規劃重點任務落實情況作為政府督查督辦重要事項,並將結果作為對下一級政府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2017 年,衛生計生委會同相關部門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考核;2020 年,組織開展規劃實施的終期效果評估。

詳情請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全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5—2020年)的通知

資料來源:國家衛計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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