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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問答——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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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3 17:52
來自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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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問答——相關政策

Q:1.我國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是從哪年開始實施?
A:1994年3月15日我國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Q:2.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依據是什麼?
A: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於問題的決定》第43條:“要制定各種職業資格標準和錄用標準,實行學歷文憑和職業資格兩種證書制度”。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第25條:“要在醫師和藥師等專業技術人員中實施執業資格制度。”根據國家勞動部與人事部頒佈的《職業資格證書規定》。

Q:3.執業藥師由哪個部門管理?
A:根據國務院賦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能,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藥學技術人員實施執業資格准入控制和監督管理。

Q:4.哪些單位需配備執業藥師?
A:凡是從事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均應配備相應執業藥師,並以此作為開辦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必備條件之一。

Q:5.執業藥師資格通過什麼方法取得?
A:執業藥師資格通過考試的方法取得。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

Q:6.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什麼?
A: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屬於職業准入性考試,凡經過本考試並成績合格者,國家發給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表明具備執業藥師的學識、技術和能力。本資格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Q:7.為什麼要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A:為了實行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職業准入控制,科學、公正、客觀地評價和選拔人才,全面提高藥學技術人員的素質,建設一支即有專業知識和實際能力,又有藥事管理和法規知識、能嚴格依法執業的藥師隊伍,以確保藥品品質、保障人民用藥的安全有效,國家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Q:8.執業藥師的職責是什麼?
A:(1)執業藥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忠於職守,以對藥品品質負責、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
 (2)執業藥師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藥品研究、生產、經營、使用的各項法規及政策。執業藥師對違反《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的行為或決定,有責任提出勸告、制止、拒絕執行,並向上級報告。
 (3)執業藥師在執業範圍內負責對藥品品質的監督和管理,參與制定、實施藥品全面品質管制,對本單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
 (4)執業藥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及監督調配,提供用藥諮詢與資訊,指導合理用藥,開展治療藥物的及藥品療效的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

Q:9.執業藥師和藥學技術人員的同異點?
A: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藥學技術人員是指具有藥學專業知識,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稱並從事藥學工作的技術人員。執業藥師是藥學技術人員的一部分,藥學技術人員不一定是執業藥師,但執業藥師一定是藥學技術人員。

Q:10.執業藥師在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的作用是什麼?
A:(1)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必須配備駐店執業藥師(或藥師以上的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藥師證書應懸掛在醒目易見的地方,執業藥師應佩戴標明其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
 (2)駐店執業藥師必須對醫師的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後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藥品,對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3)執業藥師應對病患者選購非處方藥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

Q:11.未配備執業藥師的單位怎麼辦?
A:按國家有關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均應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如未配備,應限期配備。逾期將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Q:12.現已在需由執業藥師擔任的崗位工作,而本人不是執業藥師的怎麼辦?
A:由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剛剛施行,存在很多現尚未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而已在需由執業藥師擔任的崗位上工作的藥學技術人員。現行政策是:
 (1)擬在藥品使用單位進行一次資格認定工作,使具備一定條件的藥學技術人員通過認定取得執業藥師資格。
 (2)對已進行過認定工作的藥品生產、經營單位,要對尚未取得資格的人員進行強化培訓,限期達到要求,通過考試取得資格。
 (3)對通過培訓仍不能通過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人員,說明其不具備執業藥師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必備標準,按執業藥師准入控制的原則,必須調離崗位。

Q:13.對塗改、偽造或以虛假和不正當手段獲取《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執業藥師註冊證》的人員怎麼辦?
A:對上述人員,一經發現,發證機構應收回證書,取消其執業藥師資格,註銷註冊。並對直接責任者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構追究法律責任。

Q:14.對違反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執業藥師怎麼辦?
A:執業藥師在執業期間,違反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有關條款的,由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情況給予處分。註冊機構對執業藥師所受處分及時地記錄在其《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備註《執業情況紀錄》欄目內。

Q:15.對違反《藥品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規的執業藥師怎麼辦?
A:執業藥師在執業期間,違反《藥品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構追究法律責任。

Q:16.對在執業單位工作業績突出的執業藥師怎麼辦?
A:對在執業單位關鍵崗位工作業績突出的執業藥師應按國家有關獎勵規定,給於表彰和獎勵。獎勵形式是精神和物質獎勵兩種。執業單位也可按情況給予一定的崗位津貼。

Q:17.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與專業技術職務的關係是什麼?
A: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其為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專業技術職務。

Q:18.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各條款由誰進行解釋?
A:人事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條款進行解釋。

Q:19.執業藥師資格認定是怎麼一回事?
A:1994年和1995年國家人事部和原國家醫藥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分別組成執業藥師資格認定小組,按照一定的程式,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藥品生產、經營單位中關鍵崗位的藥學、中藥學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不經考試直接給予了資格認定,並發給資格證書。其條件是: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
 (2)1994年3月15日以前擔任藥品、中藥品生產或經營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3)獲得省(部)及醫藥科技成果獎,或在省(部)及刊物上發表過有代表性的醫藥專業論文兩篇,或有醫藥行業的重要專著;
 (4)連續直接從事醫藥生產、經營或藥學崗位工作五年以上,累計十年以上;
 (5)經省級醫藥管理部門對有關藥事管理及法規方面知識考核合格。下一步國家人事部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擬按上述條件對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進行資格認定。

Q:20.什麼是執業藥師執業單位?
A:凡取得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使用單位執業許可證的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為執業藥師執業單位。

Q:21.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意義是什麼?
A:(1)是醫藥事業適應“兩個根本轉變”,走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行法制化建設,加強宏觀管理,依法行政,促進醫藥體制改革,特別是藥品分類管理的戰略性措施。
 (2)是醫藥人事制度改革,實行科學化管理,提高藥學技術人員素質,加強藥師隊伍建設的有效措施。
 (3)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淨化醫藥市場,規範藥品生產、經營、使用行為,保證藥品品質、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的重大措施。
 (4)是與國際慣例接軌,實行國際互認,使中國醫藥走向世界的保證措施。

2007/05/28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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