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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完善國家職業標準體系,為職業教育培訓提供科學規範的依據,其組織了有關專家開發制定了《金融事務》國家職業標準(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標準》)。 一、本《試行標準》以客觀實際為依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為重要參考,以已頒發的國家職業標準為體例樣本,以科學客觀反映現階段本職業的水平和對其從業人員的要求為目標,在充分考慮社會經濟發展,科技進步,人們精神物質生活水平提高,金融事務逐步規範化、標準化、國際化發展趨勢的情況下,對本職業的活動範圍、工作內容、技能要求、知識水平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二、本《試行標準》的開發、制定遵循有關技術規程的要求,既保證了《試行標準》體例的規範化、又體現了以職業活動為導向,以職業技能為核心的特點,同時也使其具有根據科技發展、職業發展進行調整的靈活性和實用性,符合職業培訓、技能鑒定和就業工作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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