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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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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張某、李某返還原告蔣某購房款人民幣70000元,二被告互負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某、李某於1981年5月2日登記結婚,1992年協議離婚。後因徐州經濟開發區拆遷房屋,為了多得到40平方米的拆遷補償,二被告于2007年6月25日登記結婚。2008年1月8日,被告張某持二被告的身份證、結婚證及拆遷補償協議影本與原告蔣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雙方約定:買賣房屋面積為75平方米,成交價格為人民幣105000元,首付50000元……。後原告蔣某交付被告張某部分房款人民幣70000元。再找張某,張某就避而不見。因此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李某作為共同被告返還已付房價款,李某為逃避責任,同年4月17日,二被告再次協議離婚。
法院審理後認為,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除外。被告張某在與被告李某婚姻存續期間,持雙方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拆遷補償協議影本與原告蔣某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使原告蔣某有理由相信被告張某出賣房屋的行為是二被告共同行為。二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張某與蔣某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張某的個人債務,故法院認定該債務為二被告的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
綜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2009/02/25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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